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要素市场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要素市场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肯定了土地制度试点地区的改革成果,也对社会关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但部分规定仍较原则、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改革还在路上,依然任重道远。成渝地区城乡土地市场还存在联结不够、供需错配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土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的要求。一是城乡土地规划统筹不足。目前成渝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还未完全覆盖农村地区,村庄规划编制正在推进中,2019年5月四川才正式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目前已批复的村庄规划仅17个,正在修改完善的村庄规划也才33个,不利于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城乡土地利用二元化取向仍然明显。目前城乡土地利用制度仍然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城镇居民或企业必须有偿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村居民则是无偿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同时人地挂钩严格,申请和购买宅基地都必须是农村户口,城市户口不能申请宅基地。三是城乡土地市场联结不够。由于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不够和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不足,导致城乡土地差异仍然较大。一方面,城镇建设用地和房屋可以自由买卖交易,但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内部买卖,造成农村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严重,“一户多宅”、空心村、闲散地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城镇土地可以进入出让市场(一级市场)进行使用权交易,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拍挂制度,而农村土地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外均只能进入转让市场(二级市场),与城镇土地市场处于隔离状态,农村土地无法取得与城镇土地同样的增值收益。而当劳动力跨省市流动就业后,现行的制度不允许其发展权跨省市转移,即其土地指标不能够跨省市流动和交易。

(二)劳动力要素市场一体化程度较低

成渝两地在劳动力要素市场方面尚未实现管理联动、政策统筹、结果互认。一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联动较少。成渝两地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上还有差异,也尚未做到结果完全互认。两地人力资源产业园是之前按照各自发展需要规划布局,尚需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统筹布局。二是就业失业登记流程存在差异。重庆在全国率先实现失业登记的“全渝通办”,并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大幅删减。但经办流程和证明材料与包括四川的其他省份存在差异,服务一体化较难在流程上实现协同。三是相关数据信息未能共享互联。成渝两地均启动了本地就失业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建立具有就失业登记功能的业务经办系统,但系统数据不能适时互联,失业登记结果互认便捷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三)资本要素市场开放程度低且缺乏联动协作机制

虽然成渝两地资本要素市场均超过10家,但尚未形成规模化运营优势,竞争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要素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高,在两地协作上也缺乏积极性和顶层设计支持。一是要素市场整体开放度不高。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监管条块分离,而且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壁垒,包括制度、司法、地方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因素都制约了统一市场的形成,成渝两地要素市场联通、展业经营等还面临较多监管限制,加之两地要素市场大多具有地方国资背景,也导致市场边界难以突破行政辖区,使得资本要素跨区域流动不畅,难以实现最优配置。二是跨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成渝两地要素市场仍缺乏顶层设计,两地之间的金融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要素市场之间缺乏信息互通、业务对接和风险处置联动。特别是跨区域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导致成渝两地在促进要素流动方面竞争多于合作,尚未形成发展合力。

(四)技术要素市场无序发展且质量不高

重庆市和四川省政府各自推行科技创新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了两地技术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产业政策成为吸引技术要素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创新协同、联合监管有所排斥;二是技术交易市场成为地方财政资源再分配的主要方式,缺乏功能特色;三是在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下,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动能趋弱;四是技术跨境流动受到相关国家的安全审查和国际贸易服务规则限制,国际科技合作进展缓慢。

(五)数据要素市场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目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方面仍较空白,数据标准不一、底数不清、权属定价不明等问题持续制约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一是数据共享交易缺乏统一的公共平台。基于政务数据,成渝两地有各自相应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但平台建设程度不一,平台的构架和功能也具有较大差异。在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方面,成渝两地都没有数据交易平台,而周边贵州已建立起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的缺失进一步制约数据资源价值的开发和应用。二是数据底数不清造成资源分散及浪费。在数据管理方面,成渝两地以往只针对特定业务需求开展数据系统建设,庞杂的数据无序地分散在不同系统中。目前,成渝两地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平台建设尚不完善,数据底数不清、掌握不全,对数据价值释放带来极大困难。三是数据要素缺乏规范的确权定价标准。数据权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中有不同的支配主体,数据确权难度较大。当前,成渝两地在数据确权方面的探索仍不深入,尚未建立数据价值核算和估价体系,在数据共享交换以及数据价值开发应用方面形成较大制约。四是数据安全保护协同机制尚未建立。成渝两地在数据泄露、窃取、匿名化等方面数据防护技术较为落后,且未形成数据安全协同保护机制,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管理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等设立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仍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