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何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即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下达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与指定管理人存在时间差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不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7]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指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8]规定及实践做法,目前各地都存在随机摇号、竞争选任、轮候以及直接指定等多种方式指定管理人。其中在破产清算案件或影响不大、法律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集中的重整案件中常常以随机的模式指定管理人。这种模式虽然可以保障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公开透明,但是也由于实践中管理人队伍的良莠不齐,以及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可能受到债务人自身资产、案件难易程度、破产案件地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中标后的中介机构遇到“好”的破产案件后积极联系法院顺利开展后续工作,遇到“不好”的案件后积极性降低,导致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耗时少则一周以上,多则十几天,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法院可能难以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作出客观合理判断,进而导致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延后。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9]、第四十八条[10]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至少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天内完成指定管理人的全部工作,否则将会导致破产程序的违法。此外,为了缓解法律规定“同时指定”和事实上难以同时指定的矛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要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于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这一举措既可以减少因所指定的管理人不能胜任管理工作而产生的外部成本,也能避免因甄选不同层次管理人而产生的内部成本[11]。这将大大缩短指定管理人所需时间,同时在发布选任公告时,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将公告周期缩短至3—5个工作日,同时加快评审和摇号程序的节奏,及时完成管理人选任工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