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功能

1996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义务违反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二是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试图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起到警诫和预防的作用,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行为的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行为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吸取教训,懂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概言之,就是“惩戒+预防+教育”

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是基于衡平正义,也称“因果报应法则”。惩戒功能,要求行政处罚与应受处罚行为侵害他人或社会国家法益的程度(也即危害后果)之间应当衡平,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行政处罚的预防功能,分为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功能,即“改过自新”功能。要求执法机关和人员做到既使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又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嗣后再犯。《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从处罚的实际情况看,有时出现的只管处罚、不管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为如果当事人不“纠正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预防功能就会落空。一般预防功能,即“以儆效尤”功能,要求行政处罚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避免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6条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包括违法行为人,还包括其他社会成员。通过处罚违法者,可以使其他社会成员(包括试图违法者)懂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对试图违法者起到警诫的作用,遏制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是指行政处罚以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否定、处罚,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程序,也对相对人起着教育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功能,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工作的定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部署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中要围绕中心工作注重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更要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防止片面追求处罚数量和罚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