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
- 叶林主编
- 3353字
- 2024-06-06 12:07:32
第六条 【守法和“三公”原则】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守法原则和“三公”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合法性原则是本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称守法原则,贯穿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律的始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相似的基本原则,即“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本法增加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守法原则,并将“诚实信用”的要求规定于第七条。
【条文解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当事人从事金融活动,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货市场是双方达成交易后立即履行的市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等,在这种市场中,由于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立即履行,当事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低。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中,当事人达成交易的日期和履行日期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价格随时发生波动,这就为当事人从事投机或套期保值创造了机会。因此,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应突出当事人守法原则。
为了保护交易者利益,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各国高度关注期货市场的立法,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与此同时,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不断创新,为了满足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变化的客观需求,立法机关可能难以及时修订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往往直接授权监管机关制定金融市场的管理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监管机关已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很多金融管制的规定和意见,有助于及时解决争议。因此,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所应当遵循的,不仅是法律和法规,还有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例如,中国证监会已发布的规章,就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0]《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11]等。银保监会制定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2]等。鉴于此,本条特别规定“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被称为“三公”原则,通常认为,“三公”原则是期货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都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我国,“三公”原则源于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3],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第三条扩展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行证券法第三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证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应当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角度予以理解。在证券法中,证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具有筹集股权或债券融资的功能,因此,“三公”原则中的公开原则,首先指向的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需要指出,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中,期货和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既不存在发行人,也不具有融资功能,在解释本法的“三公”原则时,应当结合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作出解释。
公开主要是指信息公开,核心要求是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就期货市场而言,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期货交易场所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必须公开其组织交易的产品合约,如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期货或期权合约,衍生品交易场所执行的主协议等。二是期货交易场所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必须公布其交易规则,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者知晓相关交易应当遵循的规则。三是期货交易场所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必须向市场及时披露信息,如期货交易所必须及时公布每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开盘价和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成交量和未平仓合约数量等有可能对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各种市场信息。就衍生品市场而言,衍生品交易场所应当公开其交易规则,公开衍生品交易的主协议,建立衍生品交易数据库并向市场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此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营公司必须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将会员和客户的交易指令全部纳入期货交易设计的期货交易软件系统,公开撮合,配对成交,严禁私下或场外交易。
公平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核心是交易者享受均等机会、免受歧视待遇,主要含义包括:一是期货交易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平等保护;二是指期货交易参加者享有平等机会,可以平等竞争,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交易者不因经济实力、地位和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三是期货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必须致力于营造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够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允许任何交易者有任何特权。
公正主要是指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平的对待,不能对个别关系人或单位给予特别的照顾。按照公正原则,期货监管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监管中,应当制定体现公平公正精神的规章和政策,应当根据规定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所有的期货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查处,对相关争议进行公正的处理,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给予公平的对待,期货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时也应当贯彻公正原则。
三、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本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三公”原则,还从反面规定了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14],从而更完整地表达了守法原则的内涵。
在期货市场中,欺诈主要表现为期货经营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代为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损害客户利益并谋取私利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1)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2)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3)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6)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7)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8)挪用交易者保证金;(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10)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1)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根据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2)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3)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4)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操纵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期货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期货买卖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二条,操纵期货市场手段主要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