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工亡职工劳动关系之证据确认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小赵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未给小赵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0日,小赵在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导致死亡。为确认小赵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小赵的父亲)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与小赵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小赵死亡案的卷宗材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李某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小赵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某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小赵是2014年7月来的,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某、张某是该公司的职工,认可李某系清洁公司的清洁队队长的身份。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同事证言可否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

审理结果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意见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最具权威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列举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劳动者一方应当提供:(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三)考勤记录。在这类争议中双方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小赵在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确认了小赵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