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以怀孕女职工不胜任三级体力劳动为由解除,未获支持

怀孕女职工不胜任三级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生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工作强度,而不是以不胜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6日,韩某入职北京义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