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案决定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所制定,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启动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

2.立案决定书分为正本和存根。其中立案决定书正本在侦查活动终结时存入诉讼卷,作为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的依据。

3.立案决定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法律依据、案件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内容。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法律依据”时,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正确的法条。具体来说,如果是公安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则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如果是个人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2)在填写“案件名称”时,如果案件已确认犯罪嫌疑人,则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果案件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发生或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和案件性质确定案件名称,也可以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及案件性质作为案件名称。

4.立案决定书存根按照固定格式依次将文书字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内容填写完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文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