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

代理

(一)代理的对象

1.事实行为不可代理

2.法律行为可代理,但有例外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3)违法行为不可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

1.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

①既有委托(基于委托合同),又有代理(基于单方授权);

②只有委托,没有代理;

③只有代理,没有委托;

④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定代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②夫妻之间日常事务彼此有代理权。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2)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代理,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

3.本代理与复代理(再代理)

(1)本代理

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复代理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的行为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⑤未经同意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⑥经同意的,代理人在选任指示有过失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

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

①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②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共同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

③若未形成共同关系的,则各自承担责任;

④若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擅自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理权发生

1.意定代理: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而产生。

2.法定代理: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四)代理权行使及限制

1.在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最大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

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

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通谋代理

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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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民法总则·代理

【特别提醒】

1.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确实是为了本人之利益,并且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2.关于借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说明:

这种情况本来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是,由于我国《民诉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这种规定,通常理解为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既然有特别规定,就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而排除了认定此种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

代理

(五)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4)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5)被代理人死亡,有四项例外:

①代理人不知;

②约定完成时终止;

③继承人承认;

④死前进行且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2.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

(1)基本情形:

①根本未授权;

②有授权但已经过期;

③有授权但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2)追认方式:

①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

②被代理人知道后保持沉默,但开始履行义务;③法律行为发生时,明知而没有反对。

(3)催告权:

①所有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

②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

③被代理人保持沉默视为拒绝。

(4)撤销权与选择权:

①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与选择权;

②权利行使的前提均是未追认;

③撤销权通过单方通知行使;

④善意相对人可选择行为人赔偿损失或履行债务;

⑤恶意相对人则与行为人按过错分担损失。

2.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2)后果:

①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履行债务;

②被代理人履行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典型情形及例外:

①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②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③盗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不构成;

④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不构成。

复盘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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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