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金融理论视阈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
- 唐旭
- 8369字
- 2024-05-23 15:52:52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我们迎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公司凭借互联网技术的“东风”广泛开展支付业务,进而形成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与传统电子支付市场最显著的差异在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并不以银行作为支付的核心媒介,而是将网络平台公司作为支付核心,这一转变体现了“去银行中心化”的特征,充分活跃了支付市场,有效推动了支付效率的提升。2021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增长至74.0万亿。不过人们在享受新型电子支付市场的“红利”时,这个领域的固有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相继产生。例如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个别支付平台的“事实垄断”,支付用户在没有激烈竞争的支付市场中无法获得支付平台提供的优质资金划拨服务。又例如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将支付用户个人信息“无边界”地随意搜集与使用造成支付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十分严重。还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无息集中存管备付金的规制措施虽对防止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挪用支付用户备用金有正向作用,但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仅仅依靠目前部门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的力量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囿于目前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文本规制理念落后、规制范围过于宽泛不清晰、规制手段供给不足、规制过于严厉,难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现有问题做出理性应对并形成有效指引。另一方面,即使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不断涌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型”政策性规制文件能够对支付平台个别比较突出的问题起到“缓解”的作用,但这些政策性文件所规制或解决的问题仍过于具体与局部,并没有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营所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妥善、长远的解决方案,甚至政策性文件与政策性文件的功能之间出现相互抑制的现象。因此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深入剖析,架构新的规制理论,对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行的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规制方案便是本书的研究重点。
二、研究的意义
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对我国经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于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展开体系性规制研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宏观经济布局的角度,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有利于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良性发展。运用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对第三方电子支付进行剖析可以发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与支付用户、行政机关、行业自治组织等相关主体形成了“合同集束”,但在该“合同集束”中,最主要且最重要的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中所有法律关系的核心节点。因此有效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就能实现高效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目标,进而助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二,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理论补给的角度,架构完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理论有助于设计出高质量的基础性制度。应当说,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有良好的理论进行支撑,因为良好的理论指引为具体制度建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的证成。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传统的规制理论已然不合时宜,其需要以马克思金融理论为基石,依据支付平台的独有性征以及发展规律重新设计新型规制理论。例如传统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理论多是强调对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静态规制,而本书建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理论则主要强调动态规管。规制理论的转向一方面能确保设计出的基础性制度具备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平稳运行的功能;另一方面该新型规制理论视阈下的基础性制度也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留有足够的延展空间。
其三,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规范的实践运行角度,科学缜密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规范便于解决大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洗钱、挪用备付金、利用支付手段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事例屡有发生,然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仅仅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非正常运营之结果,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深层次措施在于,细致分析现有基础性规制制度的本源性缺陷并提出应对之策,同时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运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非正常运营行为制定出“动态”矫正措施,这也是本书所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四,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规制规范之间的协调性角度,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体系性研究,为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协调的应然预设范本。目前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支付平台运营各个环节的局部研究,少有进行体系性研究的成果,这极容易造成学界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某部分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该部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表面上其规制逻辑以及制度建议看似完美无缺,实则并不利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其他运营环节的设计与开展,甚至对其他运营环节起到“反向作用”。本书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从生到死”的演变循环作为规制论证的着眼点,尽量保证本书提出的规制理论能够全方位指引支付平台各个具体运营环节所存问题之纠偏,同时试图对支付平台各个具体运营环节纠偏规范的设计能够达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和谐的程度,进而提升整体的规制效度,最大程度实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逻辑化、体系化与协同性。
三、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对第三方电子支付这一新型支付模式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性质和内涵
最初对平台的定义局限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某种操作的工作台,而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实体工作平台依靠互联网技术擢升为虚拟的网络平台。对于网络平台而言,王勇、戎珂(2018)指出网络平台的形成与发展遵循一定的事物发展的客观演变规律。周雪峰、李平(2018)通过沟通媒介理论更是认为网络平台的出现是信息沟通的一次变革。虚拟网络平台在结合各个具体的经济领域扩张需求后逐渐演化为股权融资平台、电商平台、物流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类型各异的网络商业平台。此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相较于网络平台的内涵与性质又出现了较大的区别与差异,甚至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性质的界定都出现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别。李丽莎(2014)与马永保(2014)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内涵应当采用狭义的界定,即第三方电子支付与网络支付的内涵一致,但刘然(2017)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不应当采取狭义的网络支付予以定义。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宏观规制指引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采用何种理论进行引领一直以来众说纷纭,学界主要通过金融领域的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框架、规制方法进行探讨。对于规制理念,王中生(2011)通过对我国金融规制的变迁进行梳理,指出我国金融规制主要从计划经济阶段逐渐过渡到分业规制与完善规制的阶段。冯科(2015)进一步认为对金融的规制应当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对于规制模式而言,学界大多强调采用功能监管的模式。黄韬(2011)与王春丽、王森坚(2013)认为对于金融领域的规制模式应当采用功能监管的方式,他们认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会导致“政出多门”的困境,解决路径在于运用功能监管的方式对具体业务进行“穿透”,进一步明晰其规制主体。而包红丽、封思贤(2015)在此基础上则指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应当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不同的分工,机构监管是传统意义上对被监管领域的全面监管,而功能监管履行的是重点监管的内容。对于规制框架,大多数学者强调以原则导向。采用原则导向的理论基础是激励相容理论。刘维林(2009)认为激励相容理论是指,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为施行某一制度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决定了该制度是否有效率,而交易成本的高低则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激励相容”,即这种制度能否使其制度目标与制度内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达到一致性。刘媛(2010)直接指出现阶段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原则导向为主的规制框架,使行政规制、市场约束与自律规制实现良好的协同。对于规制方法,陈勇俊、张璇(2018)认为对互联网支付进行监管必须建立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原有位阶较高的法律中增加互联网支付内容,也可以针对互联网支付专门立法。唐旭(2019)则认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立法构建也应当充分考虑软法的作用。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运营制度的构建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运营制度的构建主要分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备付金管理制度以及退出制度等领域,学界对这些领域分别展开了广泛而有深度的探讨。
第一,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构建。宫玉寒(2017)主要试图通过完善准入法规、优化准入条件等方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进行设计。但陈一稀、李纳(2014)则认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准入制度的构建应当采用具化具体指标的设计,如增加网络接入权、行业间接带动效应等评价指标,结合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人员的专业素养等软约束指标,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合理的评定。
第二,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制度。陈志和贺亚华(2013)主要从支付用户享有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解释了支付平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黄震、王兴强(2014)以及任超(2015)、何方(2017)等人则主要根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披露的实践现状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如加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及对披露时间、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责任进行完善。当然信息披露不仅仅是支付平台将支付服务过程中生成的信息披露给支付用户,还包括支付平台将支付用户个人信息搜集后披露给第三方机构用以信息挖掘,此时极大可能会出现支付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李响(2015)认为应当强化对支付平台内部人员的培训,防止支付平台内部人员对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泄露。而唐琼琼(2015)则认为应当单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立法,不过可以先通过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方式加以过渡。
第三,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制度的研究。马新彦、戴嘉宜(2014)认为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差错处理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发生支付差错后的责任归属,具体可以划分为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非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不可抗力的责任归属。蔡宜松(2018)以及郭琼艳(2017)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非授权支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细致分析。Robert D.Cooter & Edward L.Rubin(1987)认为针对未授权支付的处理,在理论上,支付用户和支付机构通常会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来分配相关的风险和责任,但在网络在线支付环境下,理性的消费者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和金融机构订约商讨如何处理非授权支付之情形,但理性的金融机构却会这样做。Ronald J.Mann(2003)认为考虑到金融机构有更强大的实力和足够的动力去提起诉讼,因此,国外的制度设计是,当争议发生时,支付机构把钱还给消费者,首先维护消费者之利益。
第四,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管理制度而言。其主要围绕备付金的性质以及如何高效治理备付金等问题展开研究。对于备付金性质而言,徐超(2013)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的本质是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而雷曜(2013)、杨涛(2016)、刘达(2017)则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属于电子货币。不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备付金的规制重点更多体现在如何对其形成高效治理方面。闫海、刘闯(2013)认为目前备付金管理主要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对此,张彬(2014)、张龄方(2017)认为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允许备付金一定程度的流动。当然也有学者并不将支付平台备付金的流动性作为主要着眼点,而是认为备付金的安全更为重要。例如苏盼(2017)认为应当将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运用到备付金管理当中。
第五,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退出制度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符合商事主体“从生到死”的发展规律。不过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何退出市场,学界有着不同观点。张婧(2018)认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退出市场时应该引入退出基金项目,以确保支付平台退出市场后有充分能力履行后社会义务。卢瑞雯(2016)和杜亚涛、董佳佳(2017)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退出市场时对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备付金资金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除去学术论文,在著作方面,国外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美国的伊恩·C.巴隆的《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版)、简·考夫曼·温、本杰明·莱特的《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版)等。国内除了一些网上结算、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教材外,主要的学术专著包括:李莉莎著《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马梅等著《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中信出版社2014版)、刘然著《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版)、陈波著《第三方支付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版)、钟志勇著《电子支付服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王勇、戎珂著《平台治理:在线市场的设计、运营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18版)、周学峰、李平主编《网络平台治理与法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版)等。此外,官方行政规制机构、行业自治协会和第三方独立的商业性机构会定期发布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信息报告和研究报告,这些报告也是第三方支付研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成果。如易观国际和艾瑞都会定期发布第三方支付行业年度或者季度发展报告,包含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并有发展预测和政策建议。这些研究报告相对于传统的学术成果时效性更强,也更有针对性和实践性,所以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以上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学等领域。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性质、内涵、运行原理和规制措施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上述研究成果缺乏整体性,不够体系化,这可能会导致每个部分所提的制度建议只能“治局部”却无法实现“整体和谐”,不利于整体规制效度的提升,甚至对整体规制效度有损害。国外对于支付平台的研究主要围绕电子支付平台而非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展开,而且对电子支付平台的研究更多从实证角度展开,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的运用,采用数量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和讨论。而国内学界的研究更多采用逻辑推理,其论证较为薄弱,同时行政规制的法律文本也相对分散。总而言之,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缺乏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性、统合性研究。
四、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方法
本书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公布的法律协议文本、运作流程以及相关立法规范作为研究素材,以马克思金融理论作为基石,以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动态平衡、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均衡的规制理念以及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举、规制主体协同共治的规制模式等宏观规制理论作为出发点,对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各运行环节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以此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方案,进而促进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社会学分析方法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实际运作过程直接关涉支付用户资金和支付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影响每一个参与支付法律关系个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进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研究之时,必须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考量设计相关法律规制方案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尤其需要思索制定该法律规制方案对支付用户群体的作用。本书在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之时,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深度分析法律规制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以期建立既符合当前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客观现状,又能充分契合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制理论与规制制度。
(三)跨学科的分析方法
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法律规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迫切需求。传统的法学研究立足于本学科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其研究结论与建议可能存在片面性。因此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应当克服传统研究范式存在的不足,采用经济学、管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以实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最优效果。本书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综合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与分析方法,进而全方位、深入地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展开探讨,最后得出充分、合理且有说服力的结论与建议。
五、研究范围、思路与创新
(一)研究范围
在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属于新兴领域,对其规制大致遵循了“野蛮生长—相对合理规制”的演变逻辑,在此过程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金融属性也日益增强。纯粹的支付模式+部分金融属性业务使得人们难以琢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运作行为的性质与行为的效力,这导致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存在一定的困难。本书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作流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公布的法律协议文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现有的立法规制规范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视点等内容作为研究的原始素材,试图通过对这些具有重大意义的材料的检视与筛选,构建出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二)研究思路
本书依照理论到实践的逻辑顺序,首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解构,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形成原因、定义、性质以及支付平台账户的法律关系展开研究,奠定了认识论的基础。其次,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清晰认知的基础上构筑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理论,即提出了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框架;明确了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框架融会贯通于实践的方法——硬法与软法相混合的规制样态;选取了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备付金管理制度、退出制度五项基础性制度作为硬法与软法的组成内容。最后,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备付金管理制度以及退出制度等基础性制度进行检视,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研究创新
上文已经述及,学界与实务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据此,本书的创新之处可以概括总结为以下几点:
1.研究视角或有创新
传统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是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行的某一基础性制度作为研究视角展开研究,而本书则以支付平台的运作流程、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支付平台的立法规制规范、学界与实务界关于支付平台的规制视点作为研究素材,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运行整体性的视角,系统地探讨了什么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理论是什么?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各个基础性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何种问题?如何纠偏?相较于传统研究而言,本书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更加全面、系统。
2.研究方法或有创新
本书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不仅借鉴了权威的理论以及域外成熟的规制规范,而且还将权威理论、域外规范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行实践相结合并进行细致分析,这使得本书提出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建议更深入并且更具有生命力。
3.研究观点或有所创新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理论上,本书以马克思金融理论为基石,引入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动态平衡理念以及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均衡理念,认为未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演变发展而进行相应的更迭,规制主体应当被设计为行政机关、行业自治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两层次架构。基于此,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制模式和规制框架也应当依据规制理念做出相应调适。例如从规制模式上要求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举、规制主体协同共治,又如在规制框架上要求规制规范形成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规则性规范为辅”的主辅相成的规制进路。同时本书提出将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框架融会贯通于实践的方法是设计出适度硬法规制与充分软法治理的混合法样态,并明确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支付差错处理制度、备付金管理制度以及退出制度作为硬法与软法规范的基础性制度。此外,本书还对这些基础性制度进行实践考察,发现其问题并提出符合实践、利于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健康发展的修正建议。
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本身是集理论与实务一体的,是一项大型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笔者虽然已经尽全力去搜集、分析资料,甚至亲自接受并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但是限于自身客观条件无法实时跟进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业务创新,而且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正值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发展的勃发期,规制主体对支付平台各个方面的规制举措层出不穷,笔者虽然密切关注其动向,但仍无法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各个方面的相关规制以及创新业务尽显在本研究当中,只能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最重要的部分进行阐释,以求得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相对圆满,再加上笔者学识有限和经验不足,因而本研究还需要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