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PACU患者保护性约束制度
1.实施保护性约束前告知清醒患者及家属,实施保护性约束的目的及必要性,取得配合。
2.实施保护性约束前,评估患者的病情,意识状态,肢体活动度,约束部位的皮肤颜色、温度及完整性。
3.PACU护士掌握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指征,具体如下:
(1)小儿患者尤其是未满6岁的儿童,以及易发生坠床、撞伤、抓伤等意外或不配合治疗的患者。
(2)麻醉后未清醒、意识不清、躁动不安、有坠床和意外拔管危险的患者。
(3)病情危重伴各类重要管道如气管插管、鼻肠管、动脉导管、临时起搏器等患者。
(4)精神病患者,如躁狂症、自我伤害者。
4.评估患者需要使用保护器具的种类和时间。
5.实施保护性约束时,护士应动态观察约束部位的皮肤颜色、温度,约束肢体的末梢循环状况,定时松解。
6.保护性约束期间保证肢体处于功能位,保持适当的活动度。
7.每班做好保护性约束患者的约束交接,如约束原因、约束松紧度、约束带数目、约束部位皮肤情况、约束肢体末梢循环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