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通常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会计核算,保证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4.1.1 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1.2 库存现金的相关会计处理

1.科目与账户的设置

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的金额。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通过单独设置的“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企业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2.库存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核算

(1)当库存现金增加时。

借:库存现金

 贷:相关科目

(2)当库存现金减少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库存现金

3.库存现金清查业务的会计核算

如果账款不符,则对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4.备用金的会计核算

备用金是指企业预付给职工或内部有关单位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和日常零星开支事后需要报销的款项。为了防止浪费和挪用公款,企业必须建立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如果企业备用金业务很少,也可不设立“备用金”科目,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1)备用金的形式。

按备用形式,备用金可分为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两种。定额备用金是为了满足企业有关部门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备用金,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增减。领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应设置“备用金登记簿”,逐笔、序时登记备用金的提取和支出情况,并按时将款项支出的单据送交财会部门报销,财务部门补足定额。其特点是:一次领用、定期报销、简化核算、补足定额。

非定额备用金管理是指用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财务部门借款,凭各种支付凭证向财务部门报销,如需再用,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这种方法适用于预借差旅费等备用金的管理。

(2)备用金的账务处理。

①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企业财务部门单独拨给企业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②各单位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财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或银行存款

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