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政策现状

由于《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与《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的出台,各地区纷纷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推进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今,山东省等14个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3个自治区、北京等3个直辖市、深圳等50个城市相继发布了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推广政策。其中,山东省及其8个城市均出台了推广政策,数量居首,其次是安徽省、江苏省、河南省及河北省。

1.光热建筑应用类型

在不断的实践与探索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类型也在发生着变化。2005~2008年,光热建筑应用类型逐渐发展成为12层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随后的近五年的时间里,基本未发生变化,直到2013年,青海省、武汉市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层数提升为18层及以下,济南市提出了100m以下的发展定位,光热建筑应用类型又一次发生变化,见图1.8。

图1.8 光热建筑应用类型变化

2.政策强度

在现有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政策中,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的约束程度分为强制安装、应当安装和鼓励安装,其中强制安装是指提出一定条件(楼层高度、建筑用途、能源使用情况等)下“必须安装”或含有“凡未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政策,比应当安装与鼓励安装的约束力更强。

各省和自治区出台的政策中,强制安装与应当安装数量上保持一致,仅辽宁省属于鼓励安装政策,且多数为12层及以下强制安装或应当安装,见图1.9。从3个直辖市和50个城市来看,强制安装政策比例最高,为57%,其次是应当安装,为36%,鼓励安装比例最低,为7%。从各省及其城市来看,山东省内已有政策全部为强制安装政策,广东省、陕西省均为应当安装政策。

图1.9 各省及自治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政策强度

3.监管措施

为了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顺利推广,各地区都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验收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有部分地区对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与技术做出了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高度的增加对监管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部分地区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管措施。

济南市一是要求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施工图专项审查,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进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畴;二是要求外地企业须在济南设有固定维修点或办事处,应用产品企业要派人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三是既有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此外,武汉市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会得到逐步改善。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政策的出台对太阳能建筑应用的推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建筑节能做出了贡献,尤其是在光热建筑发展初期,为太阳能进入工程市场,走进城市提供了重要引导,且在政策的持续拉动下,光热建筑应用市场日渐成熟。与此同时,光热建筑应用政策设计日趋完善,在建筑类型、应用高度、能源配置、监管措施等方面,可操作性与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为促进光热建筑应用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