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首先向读者朋友们报告本书的写作缘起。

2003年,我发表了《清代的理藩制度》一文[1],有17000余字,包括中央设立理藩机构,地方置将军、都统、大臣,编纂则例和律例,有关抚绥藩部少数民族上层的措施,清代理藩制度的历史作用五方面内容。2004年,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主任戴逸先生委托我负责清史工程中的“藩部封爵世表”的编写,三年内完成。在编写“藩部封爵世表”过程中,我对清代理藩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认识到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一篇文章很难说清楚。于是,我加强了对清代理藩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2005年春天,我在台北“故宫博物院”搜集资料的时候,向台湾的清史研究者报告了自己的初步研究成果。2006年,我点校的《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两书由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3—4月,在超星数字图书馆视频讲座中,我用126集讲解了清代的理藩制度。

后来,在一次师友的聚会上,有朋友问为什么不把“清代的理藩制度”整理出版,我回答说“已经退休了”。一位老师劝说道:“退休了,仍然可以继续研究。”由此我受到了启发和鼓励。是啊,出版清代理藩制度研究的专著,第一,可以对近年来在美国兴起的“新清史”学派的某些谬说给予正面的回应,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第二,从经世致用的角度考虑,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们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各方面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形形色色的分裂势力,都能提供历史的借鉴;第三,我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些学术积累。于是,2016年3月,我提交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科研项目申请书,决心写出《清代理藩制度研究》一书。结果申请成功,获得了院里离退休干部工作局的研究资助。从2016年春到2018年秋,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本书的写作,现在,终于呈现在读者朋友们面前。

本书在体例安排上,借鉴了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每章都包括主要资料、研究现状以及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见解。之所以这样安排,不仅是因为考虑到本书是写给专业同人看的,而且也是写给喜欢这一专题的广大读者看的,使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相关问题的全貌,进而深化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本书力图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为指导,以档案等资料为基础,构建清代理藩制度的体系,并进行详细阐述。书稿分成12章,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及创新见解如下。

第一章清代藩部的形成。清廷提出“藩”的概念,是在崇德三年(1638),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藩”的含义,最初只是“屏藩”的意思,是对于清廷所属地域的屏护。崇德元年实行盟旗制度和新的爵位封号后,内蒙古成为清朝的藩部。康熙三十年(1691),通过多伦会盟,实行盟旗制度和新的爵位封号,外蒙古成为清朝的藩部。康熙末年,清廷对青海蒙古封爵;雍正三年(1725),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青海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后,成为清朝的藩部。康熙六十年,通过册封藏传佛教领袖人物、封授西藏上层人士各种爵位、派遣大臣以及驻军掌控西藏政局,西藏成为清朝藩部。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顺乎形势,反对分裂,平息叛乱,进行统一战争并取得胜利,通过分封爵位,实行盟旗制度,漠西蒙古成为清朝藩部。清廷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乾隆二十六年,理藩院设立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西域回部成为清朝藩部。清代藩部具有战略地位重要、关乎国家稳定、历史上曾是中国一部分、在经济和文化方面与中原内地联系密切、形成的过程也是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和巩固的过程等特点。

第二章清代的理藩机构。崇德元年设立蒙古衙门,《清史稿》中有明确记载,符合满蒙关系发展的历史趋势。《清太宗实录》天聪八年五月“不可无蒙古衙门官员”的记述,近似于孤证,令人怀疑。崇德三年六月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理藩院经历了崇德至顺治(1636—1661)的初创、康熙至乾隆(1662—1795)的发展和完善、嘉庆至宣统(1796—1911)的变革三个阶段。完备阶段的理藩院包括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理藩院具体职能有参与议政,参与军事,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管理藏传佛教,赈济灾荒,办理满蒙联姻,管理会盟、驿站,稽查蒙古地区户丁,管理少数民族王公朝觐、贡物、封爵、俸禄,管理各旗疆界,调解各部纠纷,管理回部、西藏、四川土司、索伦等事务,兼管西、北陆路上和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理藩院机构的组织特点是以满族贵族为主、蒙古王公为辅的满蒙联合体制,绝对的中央集权,体系严整,设有对俄交涉机构,在清廷中地位重要。

第三章藩部的军府制度。内蒙古:乾隆二年(1737)设绥远城将军,三年设热河副都统(嘉庆十五年改为都统),八年设呼伦贝尔副都统,二十六年设察哈尔都统。外蒙古:雍正十一年(1733)设定边左副将军(乾隆三十二年成为军府),乾隆二十三年设库伦蒙古大臣,二十七年设库伦满洲大臣(嘉庆朝初年成为定制),三十二年设科布多参赞大臣,光绪三十年(1904)设阿尔泰办事大臣。喀尔喀副将军只是外蒙古盟旗组织中的建置。青海:雍正三年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雍正四年,清廷决定设立西藏大臣,五年正式实行。新疆:乾隆二十七年设伊犁将军,下属有乌鲁木齐都统,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等。藩部军府制度的特点是:在设立原因上,都和军事有关;在选择地址上,都是战略要地;在内部组织系统上,都非常严密;在时间上,大都设在雍正、乾隆年间;在作用上,都是当地最高军政管理机构。

第四章藩部的典章和刑罚制度。《大清会典》规定外藩蒙古诉讼审理机构和程序分为3级,刑罚类别从4项增加到10项。《理藩院则例》是清廷统治藩部的根本大法,刑罚包括21个类别。嘉庆朝《蒙古律例》有12卷209条,与《大清会典》和《理藩院则例》资料来源相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68条,成书于雍正十一年(1733)。《回疆则例》8卷134条,成书于嘉庆二十年(1805),所记刑罚多为类别性,具体条文很少。《藏内善后章程》记述了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掌控西藏司法权。藩部的典章和刑罚在实施过程中,和当地的民族习惯法相互补充。《大清律》的一些条款也适用于藩部,反映了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制的统一、各民族融合的进程,以及中华法系的丰富内涵。

第五章藩部的社会制度。盟旗制度源于努尔哈赤时期创建的八旗制度,以及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社会组织。该制度既是清代蒙古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封建等级制度,实质上是封建牧奴制度的表现形式。从社会形态看,清廷在新疆实行的伯克制度,其实质是封建农奴制度,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政教合一制度是把宗教权和政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是宗教领袖同时兼任政权领袖的特殊政体。乾隆十六年(1751),清廷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其不仅是行政管理方式,而且是西藏农奴制的反映。

第六章藩部的封爵制度。崇德元年,清廷始在内蒙古实施封爵制度。清代藩部封爵有318个,初封和袭爵人数共2674人,表现出连续性、特殊性、宽容性、离析性、区域性等特点。该制度除六等爵位外,还在册诰、谱系、俸禄、仪制等方面给予藩部王公政治和经济的待遇。藩部封爵制度中的晋爵、停爵、降爵、削爵,反映了清廷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清廷在执行藩部封爵制度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原则性、务实性和灵活性。《清史稿》“藩部世系表”在袭爵、削爵、卒年等方面,存在208处错误。

第七章藩部的朝觐制度。朝觐制度亦称“年班”和“围班”制度。年班即清廷规定藩部上层人士每逢年节来京朝见皇帝、瞻仰圣颜。围班即木兰行围,它是清初帝王北巡的产物,也和清廷发扬肆武习劳的传统习俗关系极大。年班和围班的显著特点是极富变化性。朝仪指藩部王公对皇帝的礼仪,班次指藩部王公进京朝觐时的分班次序。朝仪既是树立皇帝权威的手段,也是用儒家伦理影响藩部王公的具体表现,可借以加强对藩部的统治。贡物反映了藩部王公和藏传佛教领袖人物对清廷的忠诚度。年班进贡以及清廷的赏赐,实质上是藩部和内地的经济交流。

第八章藩部的驿站和卡伦制度。藩部的驿站和卡伦多在平定准噶尔贵族内乱和处理复杂的国际事务中逐渐设置,其管理及内部设施有如下特点:实行理藩院和兵部双重管理体制;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具有临时性和变化性;驻守人员由不同民族的官兵组成;各民族的基层民众做出了巨大牺牲。清代藩部驿站和卡伦实质上是清廷军事系统的组成部分,军民结合、军民共用。清廷对藩部驿站和卡伦人员的惩罚多于奖励,这既与清廷的认识有关,更是由清廷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第九章藏传佛教制度。藏传佛教制度的实质是:“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佛本无生,岂有转世?但使今无转世之胡图克图,则数万番僧,无所皈依,不得不如此耳。”金瓶掣签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反映了清廷在特定情况下对藏传佛教势力的妥协,一些地方僧俗界首领人物并不认真执行,进入近代,清廷内忧外患日益严重,社会秩序越来越不稳定。活佛册封制度和清廷统治西藏的大局密切相连,也和清廷抑制达赖喇嘛的权势有关。清廷严厉镇压参与叛乱的藏传佛教寺庙和喇嘛,是因为这些寺庙和喇嘛的行为影响了清廷的统治地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违背了藏传佛教的宗旨。清廷关于喇嘛的禁令,是为了维护蒙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为了保护蒙古社会的生产力,保证蒙古有足够的兵员供清廷调遣。

第十章备指额驸制度。满族贵族从外藩蒙古中选择额驸有两个特点:一是和政治形势密切相关,二是始终以内蒙古科尔沁等部为重点。备指额驸制度在清初就已实行,是清廷从外藩蒙古中选择额驸的主要制度。学界认为的这一制度产生于乾隆二年、嘉庆二十二年、道光六年都是误判。该制度在道光六年的《理藩院则例》和光绪朝编纂的《大清会典事例》中才有记载,与清廷选择外藩蒙古额驸日益减少有关,是清廷采取反制措施的凸显。额驸待遇的规定最早在顺治年间,最晚在嘉庆年间,康雍乾三朝规定较多。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备指额驸制度在清初已经产生,经历了长时间的完善过程,在康乾盛世阶段趋于完备。

第十一章清末藩部新政改革。藩部政治改革:在内蒙古设3道2府10厅13县,改设1府2州,由原来的盟旗制改为盟旗制和州县制并存;调整行政体制和整肃吏治,清廷加强了对西藏的统治;新疆增设行政建置,整肃吏治,但谘议局等徒有形式。藩部经济改革:在内蒙古移民实边和发展实业;在川边和西藏鼓励垦荒,发展农牧工矿和交通邮电业;在新疆广开利源,农蚕林牧渔全面经营,开矿藏,办局厂(场),成立公司,发展商业和通信业。藩部军事改革:在蒙古筹练新军和加强边防;在西藏训练新军、加强兵备和开办巡警;在新疆编练新军和实行警政。藩部文化改革:表现为兴办学堂、创办报纸、选派留学生和创办卫生局等。

第十二章清代理藩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局限。历史作用主要有四。一是开拓了清代大一统的新局面。清代诸帝对大一统的体念,到康乾盛世时已趋于成熟,在实践上,对于危害国家的种种分裂行径,坚决采取军事手段予以打击。二是促进了藩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经济方面:畜牧业方面保护牧场;农业上允许汉族百姓移往藩部适于农耕的地区,开展屯田;商业方面允许藩部王公来内地进行贸易,内地人到藩部进行贸易;手工业方面允许汉族工匠去往藩部,促进了藩部手工业的发展。理藩院的一些具体活动,以及藩部将军、都统、大臣的施政,驿站的设置,清末新政改革,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藩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三是促进了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经济交流的结果:许多蒙古人弃牧就农;大批内地商人到藩部进行贸易,藩部商业城镇随之兴起。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发展。汉族和蒙古族、满族和蒙古族以及其他民族的融合,使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四是有利于稳定社会局势、维护国家统一和抵御外来势力的侵略。历史局限有三。一是阶级性。清代理藩制度的阶级本质是维护清廷和藩部王公贵族的利益,维护他们对底层劳苦大众的剥削和压迫。二是局限性。主要体现为排斥汉族官员和知识分子,不让他们参与藩部事务。三是隔离性。防止汉族百姓和少数民族人民接触,对汉族人民进入内蒙古地区采取各种限制措施,限制内地和西藏的经济文化交流。

以上是本书的基本内容和一些创新见解。在复读本书稿过程中,正值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习近平总书记发来了贺信。习总书记在贺信中说:“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的一个优良传统。”习总书记的话给了我很大鼓舞。作为一名有担当的史学工作者,应当继承中国史学“经世致用”的优良传统,使自己的研究起到鉴古知今、资政育人的效果,为新时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昌盛贡献力量。当然,这也是本书希望起到的作用,也是我终生努力的方向。


[1] 朱诚如、王天友主编《明清论丛》第4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