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论题的问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 问题背景

当您伸手拦出租车迫不及待地准备去观看一场球赛的时候,您是否会怀疑这不是您看球赛的欲望所导致的结果?当法庭上律师正唾沫横飞地分析罪犯犯罪的动机时,您是否会怀疑他的这种推理方式的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自己与他人的行为,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任何个体外显行为的肇因是他所具有的内心状态。然而,这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哲学中一直争论不休,它牵涉到两个重要的哲学概念——意向性(intentionality)和因果性(causality)。因果性通常被看成世界上事件之间的一种自然关系,意向性则经常被看作某种先验的东西,而不是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因果性通常被理解为外部世界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意向性则常常被认为是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所以一般看来,意向性和因果性两个概念是互不相容的。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一般认为,即使意向性在某些时候能够扮演解释角色,这种解释也绝对不是因果解释;而对因果性问题的研究中,例如科学解释的各种模型,意向性的解释一般也不在其中,因为意向性的解释通常被认为不是科学的解释。换句话说,意向性不能具有因果性,因果性中的原因项也不能是意向性。

对于意向性问题的研究有两大传统——欧陆的现象学传统与英美的分析哲学传统,意向性是这两大传统的核心问题,但它们的研究思路是完全不同的。现象学由胡塞尔(E.Husserl)创立,后由舍勒(M.Scheler)、海德格尔(M.Heidegger)等人发展。它的基本立足点是“回归事实本身”,即通过回归主体经验本身来认识世界。胡塞尔认为对事物的实在性认识必须由一种内在的视力来证明,他称此为“直观”。他提出应通过“存在的悬搁”与“历史的悬搁”,从直观中获得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因此人的认识活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人的意向性活动,意向性就是指向外部事物的精神活动的特征。分析哲学通过“语义三角”,即心灵、语言和社会三个方面探讨意向性问题。从语言角度而言,各种指称理论实质上就是对意向性问题的讨论,此外,表征论、意义理论、心理内容理论、语义学当中都涉及了意向性问题的讨论。从心灵角度而言,意向性本质上是心灵的一个特征,是心灵指向世界的一种能力。受自然主义的影响,心灵哲学中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相比于传统哲学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神秘的心理主义被完全抛弃,内省与思辨的研究方式逐渐被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所替代,心灵被看作一种可观察的对象,因此这一研究常常会与认知科学、脑神经科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密切相关。从社会角度而言,意向性更具体地说也就是集体意向性,是社会实在建构中最基础的要素,它回答了社会现象在由力场中的物理粒子所组成的世界之中是如何可能的。因而集体意向性被认为是从物理学到社会学的桥梁。

本书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分析哲学传统下心灵哲学的研究路径展开的,但同时结合了现象学传统的研究方法与分析哲学传统下语言哲学和社会哲学中相关内容的研究,既是对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两大传统相融合的一种探索,也是将心灵哲学、语言哲学和社会哲学中意向性问题研究相贯穿的一种尝试。

二 研究意义

对意向性和因果性的关系研究可以说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问题,它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思想与世界关系的描述,随着时代的变迁,从笛卡尔时代对心身关系问题的讨论、语言哲学中的意义研究、认识论中的心理内容研究、认知科学中的表征研究到人工智能哲学中的机器意识研究都是对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的探索。最近几十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并不仅仅局限于哲学领域,计算机科学、脑科学、语言学、心理学、认知科学、人工智能科学的发展为这一古老哲学问题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意向性和因果性的关系展开跨学科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