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事前调节”

政府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之类的税收调节手段来限制某些人的收入过多,属于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范围。这是指:假定一些人已经获得了较多的收入,于是政府用税收政策把其中一部分收入取走。政府除了采取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之外,还应采取收入分配的“事前调节”,也就是采取某些预防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措施。收入分配的“事后调节”与“事前调节”可以结合。预防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做法,既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而且只要措施得当,也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事前调节”包括:

1. 对个人持有股票的“事前调节”。例如,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任何个人持股在某些行业的某一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最高限额;规定某些行业或企业可以向社会上的个人出售股票,某些行业或企业只能由公有经济单位持股;规定某一可以向社会上的个人出售股票的企业股份总额中个人股所占的比例等。总的说来,关于个人持股比例问题,不作统一规定,而要根据行业不同而具体规定。

2. 对私人雇工经营的“事前调节”。例如,按照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中,可以规定每一个私人雇主可以雇用工人的最高限额(如果是私人合伙经营,则规定平均每一个私人投资者可以雇用工人的最高限额),雇工人数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时,雇主应缴纳“超额雇工税”。还可以一般地对雇工的待遇、劳动保护措施、福利状况作出规定,这也有助于防止雇主收入过多。

3. 对个人承包、承租收入的“事前调节”。例如,在实行集体承包、集体租赁,或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较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不采取个人承包、个人租赁的做法;在适宜于个人承包、个人租赁(如所承包和所租赁的企业规模小或找不到集体承包者、集体租赁者,以及其他企业不愿承包、租赁该企业)的场合,承包者或承租者应当缴纳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缴纳足够的风险抵押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承包者、承租者负盈不负亏现象的出现,避免国家或集体因此遭到损失;二是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意味着承包者、承租者在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由此可以抵消承包者、承租者的一部分收入;三是足够的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承包者、承租者感到有实际的压力,这将促使他们用心经营、提高效益。

4. 关于工资标准的“事前调节”。例如,国家在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时,一方面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则应当考虑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复杂劳动者之所以具有较高的文化技术水平,不仅有赖于他们个人的努力,而且有赖于社会所提供的教育设施和为此支付的费用,因此,提供复杂劳动的人有责任为社会提供较高的劳动质量,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固然要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但二者收入之比应当适当小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比。

5. 关于兼职收入的“事前调节”。例如,加强对职工本职工作业绩的考核,对于兼职者的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要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从而限制某些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而一心忙于兼职的职工的兼职收入,鼓励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人,使他们的收入得以及时调整,而不至于一心想通过兼职来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