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统一的

如前所述,经济学中的价值是商品经济的概念,是不同使用价值相交换以及相应的不同形态、不同复杂程度的具体劳动相折算的工具,而财富的分配正是在这种分工交换和折算过程中决定的。所以说价值的创造或形成与财富的分配是在同一过程通过同一机制实现的,分配理论也就是价值理论的反面。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是价值和分配理论研究中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学术界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更进一步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创造无关,完全是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的。按照这种理论,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利润、利息、地租等非劳动收入,都是企业家、资本家和地主这些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对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剥削收入。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回答以下问题。其一,单纯的要素所有权为什么能给要素所有者带来收入。如果说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获得唯一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凭借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二,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为什么资本家只得到平均利润,而土地所有者则得到超额利润。为什么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得到土地的大部分乃至全部产品。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资本和劳动。

显然,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该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要阐明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的贡献。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截然分开,无法确定各种收入的数量。

古典经济学家论价值理论与分配理论的关系

斯密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斯密最初把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命题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原始蒙昧时期,他假定这一时期土地是无主的,可以无偿地随意使用,而资本也尚未积累起来,在这种条件下,唯一决定两种物品交换比例的就是两种物品生产中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如果捕获1只鹿和捕获2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那么,1只鹿就只能和2只海狸相交换。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斯密,1972,第32页)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斯密,1972,第42—44页)显然,正是由于土地的私有和资本的积累,为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必须支付代价或报酬,劳动产品不能只归劳动者,而必须在劳动者、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分配,所以,价值也就不再单纯决定于劳动耗费,而是由劳动(费用)、资本(费用)、土地(费用)共同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常常批评斯密由劳动价值论转变成三种收入价值论(鲁友章、李宗正,1979,第190页),其实,这正表明斯密是把价值决定与价值的分配最早统一起来的经济学家。

李嘉图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李嘉图批评了斯密的三种收入价值论,企图建立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劳动价值论。他虽然在理论上排除了收入分配的变动对价值决定的影响,但当他用经验事实去验证其价值理论时,不得不承认诸如工资率的变动、资本的耐久性、资本垫资时间的长短以及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比例的不同等非劳动因素都会影响价值决定,尽管他非常牵强地将上述影响的作用限定在7%,因而上述因素被当作“例外”而被强制地抽象掉,以至于与李嘉图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和托伦斯批评他事实上是把“例外”当作了规律,而把“规律”当作了例外。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对事实上普遍存在的这些“例外”无法解释,以至于最终导致了李嘉图体系的破产。这恰恰从反面提供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相统一的一个例证。

马克思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

以上诸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大多来源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理解和误解。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论述,旨在弄清马克思的本来意图是什么,他想要说明什么以及实际说明了什么。

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1963,第23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4])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恩格斯,1979,第33—34页)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资本家和地主手里,劳动者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得到工资收入,资本家和地主则分别凭借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得到利息和地租,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就要产生一种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的另一种分配方式。

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恩格斯,1974a,第993页)人们常常争论工资到底是生产范畴,还是分配范畴。其实,工资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工资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价格,具有生产的规定性;而在收入分配的场合,工资作为劳动力的报酬,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性。同样地,利润作为分配方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一方面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马克思曾多次强调,利润这个分配形式,同时又是生产形式、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构成要素。事实上,在经济危机时期,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资本家相对立。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这完全是幻觉。可见,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1974b;1979,第32—33页)正因如此,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主题,因为他凭直觉把分配形式看成一定社会中生产要素得以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所有制关系离开了相应的分配形式就无法使自己得到充分体现。

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制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如果某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说,该要素虽然对财富的创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要素的数量是无限的(至少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来说是无限的),因而人们可以随便地无偿取用,那么,对这种生产要素的任何所有形式,也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什么收益。

级差地租理论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同样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马克思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即使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作为无主的土地由工厂主来利用的,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1974a,第729页)以表17—1为例。

表17—1 级差地租的价值来源

根据马克思对表17—1的解释,由于土地经营的资本主义垄断,农产品的价值(市场生产价格)是由最劣等土地的劳动耗费决定的,而较优等土地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等于个别生产价格与市场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则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1974a,第744—745页)马克思的上述解释至少表明,较优等土地的所有者所得到的级差地租,来源于较优等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二者在数量上也是相等的。这不仅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而且默认了较优等土地在农产品价值(总量)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不过是上述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之命题的一个例证。

工资、绝对地租、利息等范畴缺乏数量规定的原因

我们无意将上述结论强加给马克思,因为这些结论并非马克思的初衷。本章的上述分析不过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规定自身存在着逻辑矛盾。一旦我们无视上述矛盾而强制地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到底,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这就是无法对工资、利息和绝对地租等范畴做出量的规定。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包含着双重矛盾:一方面,他虽然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由于他同时承认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力是一个多元函数,因此无意识地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另一方面,虽然他的初衷是力图在一个统一的价值理论基础上说明各种收入的性质来源及其量的规定,但由于他有意识地排除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价值决定的作用,事实上并没有最终对各种收入做出严格的数量规定。而根据唯物辩证法质量度相统一的原理,质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质,量也总是具有一定质的量。没有量的规定,也就没有质的规定。

转形问题的实质

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矛盾还仅仅是逻辑上的。当马克思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进程分析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他发现商品交换的比例并不是根据劳动耗费确定的,而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确定的。为了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的矛盾,马克思采用了价值转形的处理方法,即把根据平均利润率决定的交换比例作为价值的转化形式而界定为生产价格,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转形”争论。有关转形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如何看待诸如不同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和资本周转速度的差别等非劳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这些非劳动因素是直接影响价值决定,还是仅仅影响价格或价值的转化形态?其实,抛开价值转形过程中的逻辑矛盾和计算错误不说,只要我们把价值理解为商品生产者或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理解为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理解为商品的均衡交换比率,那么,所谓生产价格本身就是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诸如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的差别等非劳动因素对商品均衡交换比率的影响,就是对价值决定本身的影响。这里无须用任何转形来解释。

斯拉法价值决定与利润率形成相统一的思想

斯拉法的价值论作为古典经济学的现代翻版,强调了生产的固定比例性质,而给新古典学派的边际生产力论以致命一击。与此同时,斯拉法的价值论通过揭示交换比例与利润率形成的同一机制,将使价值决定和收入分配融为一体。斯拉法强调,利润率“在我们知道商品价格之前,是不能决定的。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把剩余的分配推迟到价格决定之后,因为我们就要说明,在求出利润率之前,价格是不能决定的。结果是,剩余分配的决定必须和商品价格的决定通过相同的机构同时决定”(斯拉法,1963,第12页)。斯拉法的价值论堪称经济学说史上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完美统一的典范。

[1] 恩格斯也指出:“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马克思、恩格斯,1972b,第508页)

[2] 用数学语言说,如果把价值看作劳动时间的一元函数,而劳动时间(以劳动生产力为中介)又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多种因素的函数,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价值最终看作各种生产要素的复合函数或隐函数。

[3] 自从微积分发明并引入经济学研究后,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是可以分解出具有可变技术系数的生产函数中各种生产要素对物质财富所做的贡献的。

[4] 这里所说的资本泛指经过人类加工生产出来的生资料,以区别于土地(包括一切自然资源)这种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这种一般规定的资本,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