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2021年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蓝皮书(精装版)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编著
- 13字
- 2024-01-25 18:23:11
第四章
中小企业创新生态研究
第一节 中小企业创新生态的基本内涵
一、创新生态系统的内涵
创新生态系统(Innovation Ecosystem)历来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领域,有关创新生态的定义和内涵也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是围绕“可持续发展框架”,从推进创新主体要素系统协同、共生发展的关系视角来探讨创新生态系统的内涵和外延。
创新生态系统研究一直是国外学者研究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主要内容。威廉•米勒、玛格丽特等国外学者借助系统研究方法,把区域经济中各市场主体之间优胜劣汰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比拟成生物学上的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内的各个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形成异质协同和共生演进的对立统一关系[1]。美国竞争力委员会把创新生态系统看作由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科研院所、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服务、人才资源等构成的有机体,其目标是建立创新引领型国家,关键在于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共生、发挥企业家精神和有序引导风险投资发展。Kim H. 把创新生态系统简单地比作一系列具有共生关系的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Zahra S. A. 则认为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企业群体之间基于长期信任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的松散网络。总体来说,国外有关创新生态系统的定义主要基于可持续发展、开放创新、价值创造的发展脉络,从动态变化过程中研究得出“企业组织必须拥有持续创新能力才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一般性结论。创新生态系统就是一个能够促进各创新要素相互合作、共生演进、持续创新的网络群落,该网络群落内各个创新要素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促进形成创新主体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的协同创新关系,进而吸引人才、信息、资本、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汇聚,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国内创新生态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研究更加深入。国内创新生态系统研究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从最开始跟跑阶段(1996—2005年),即围绕“可持续发展”议题;到并跑阶段(2006—2010年),即围绕“开放创新”(Open Innovation)议题;再到领跑阶段(2011—2015年),即围绕“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与“协同创新”(Collaboration)议题;最后到当前的扩大优势阶段(2017年至今),即聚焦“价值共同创造”(Value Co-creation)议题。这期间涌现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总结出产学研合作、技术联盟、技术转让、技术外包等多种典型模式。例如,在跟跑阶段,苏屹、刘敏[2]从可持续发展机制上对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运用因子分析和TOPSIS综合评价法等研究方法,构建了我国高技术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对29个省级行政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评价检验。在并跑阶段,解学梅、王宏伟[3]从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模式和机制层面,刻画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的共创路径,强调创新生态系统要“突破传统的企业组织边界”,在研发合作中引入创新要素,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效率,促进优势互补。在领跑阶段,楚应敬、周阳敏[4]运用创新产出区域莫兰指数分析法,得出了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协同创新过程与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的重要结论。在扩大优势阶段,樊霞[5]、范洁[6]等学者从“价值共同创造”的视角,更加重视参与者的价值实现问题,认为推进组织间创新协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各主体在价值创造、分享等方面的互惠共赢。
国内学术界有关创新生态系统研究的“4阶段演进理论”基本勾勒了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也从不同层面刻画了创新生态系统的内涵和要义。一是创新生态系统的研究对象是一定区域且在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具有共生关系的企业群体,但这种共生关系是基于长期合作和信任而形成的相对松散的关联网络。二是创新生态系统的构成包含完善的创新合作支持体系及各个具有异质性的不同创新主体,各主体之间在相互依赖、共生演进中实现创新协同、价值创造和收益共享。三是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能够有效配置各种创新要素的群体部落,形成以企业需求导向为核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金融等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为骨干的复杂网络结构,各创新主体之间通过整合人才、技术、信息、资本等创新要素资源,吸引创新因子交融汇聚,实现创新协同和价值创造,不断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二、创新生态系统的主体角色
创新生态系统是由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创投机构、消费者等主体构成有机整体,各主体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彼此相互依存、共生发展。
政府部门是制度保障主体。政府部门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发挥科技创新的宏观调控、法规保障、政策引导、财税支持、服务供给、环境优化等基础性功能。政府部门在宏观层面可以制定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法律、规章、政策等措施,为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创投机构在创新进程中的研发组织、实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形成主体间协同创新的正向激励。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资金奖补、科研项目委托等方式直接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与推动,提高企业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过程中汇聚资金、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创新要素的能力。
企业是组织实施主体。企业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中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地作用,属于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核心角色,是连接价值共同创造和价值实现共享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创投机构融得无须偿付的资金,吸聚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满足消费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承接政府委托的创新项目,获取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政策支持,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等提升创新能力。
科研机构是原始创新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处于创新生态系统的基础支撑系统,是人才流、技术流、信息流等创新要素的源泉,具有显著的创新“溢出效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是新知识、新技术研发创造和传播应用的直接参与者,是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动力之源,是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和前沿应用技术研究的主力军,是知识、技术、人才、理念等创新要素的主要提供者。一方面,科研机构尤其高等院校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成果,直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研发、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也可以通过科技立项获得相应的研发支持,甚至可以直接创办企业或通过技术市场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获得相应的回报,加快自身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服务主体。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不仅可以直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咨询服务,而且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为企业提供财务、人才、法律、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普惠性的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是发挥“润滑剂”作用,通过整合分散于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的各类创新要素资源,缩减交流沟通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加快推动创新知识传播和技术扩散,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同时,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从服务过程中获取一定的佣金和报酬,以便更好地创建服务队伍,促进自身发展壮大。
创投机构是创新投入主体。创新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非常高的冒险活动,失败的概率非常大。但创新也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一旦成功,获得的收益非常可观。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高收益”属性,决定了创新投资只能源自风险投资或政府部门,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企业需要确定性收益回报的主体都很难保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从事基础性创新研究的资金投入主要源自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组织,应用性创新研究的资金投入主要源自风险投资机构。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获取的风险投资进行研发,很少用自由资金从事创新研发活动。
消费者是创新成果的最终使用者。只有创新成果所形成的创新产品被广大消费者认可、接受、使用或消费,创新成果才能实现价值,创新投入才能获得回报。消费是检验创新价值的唯一标准,只有创新成果转化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创新活动才真正有价值、有意义,才能转化为物质财富,形成现实生产力。创新投入才能通过创新产品或服务被消费从而兑现为现实价值,企业、创投机构等才能得到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