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章节解读

就公文范围而言,公文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文可表述为:“是用于公务活动的一种应用文书,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处理政务时用来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传达政策命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汇报情况、联系工作、制定计划以及记载政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狭义上的公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解释,即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本书所指的公文为后一种,即狭义上的公文。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到,公文形成于各种法定社会组织的公务活动当中,并紧密地为公务活动服务。《公务员手册》一书指出,策令性是公文最重要的性质,是指公文具有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特性,这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体最根本的标志。所以,公文包括有规范作用、组织作用、宣传作用、凭证作用、指导作用、档案和史料作用等功能,以便于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同时,公文作为处理公务活动须臾不可离开的书面文字工具,必须体现法定社会组织的意志,即一经制发便具有法定效力,表现在确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公文在其所涉及范围内,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都要积极响应,将公文事项付诸实行、遵循和参照。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漠视不管,否则就要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也因此,公文的体式、程序,经由国家机构以法规、规制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对受文者产生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的影响力,这就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意义所在。也因此,公文的撰稿人包括后续的审稿、校对、缮印等人员,均只是法定作者(各种法定社会组织)的代笔人,必须体现法定作者的意图和意志,并受其规定的权限制约,比如不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个体权利。

公文写作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到明确无疑、清晰可鉴,使人一目了然,从而实现顺利行文,确保公文质量效用。具体来说就是“直来直去”,包括观点明确、叙事明确、逻辑明确、结构明确、用语明确等几个重点。从小的方面说,就是把行文目的、依据、内容清楚明白地传递给受文对象,使之不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从大的方面而言,各级机关都是人民的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活动的宗旨,所以机关工作的语言必须具有人民性,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看得懂、愿意读、能接受。只有这样,党政机关公文才具备应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标准条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解读

第一章规定了国标GB/T 9704—2012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指涉及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字型和书写习惯等,《格式》所规定的字体和字号、行数和字数、要素编排等方面可以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