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劳动法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劳动法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才产生的。这是因为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有两个:一为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二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1]

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具有产生劳动法的条件,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只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归奴隶主所有,生产资料也为奴隶主所有,奴隶与奴隶主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即便奴隶为其主人以外的自由人提供劳动,由于奴隶的地位等于法律上的物,因而也只是奴隶主将其“物”借与他人使用。在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农奴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都归封建主所有,农奴为封建主无偿劳动,因而农奴与封建主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奴之外的少数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分量甚轻,不可能大量形成劳动关系。

后来,人类社会步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现象才会出现,即劳动力归无产者所有、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于是才产生了雇佣劳动和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成为除了寓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在资本家手中。这样,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其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价值。至此,才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条件。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劳动法的产生主要经历了三个过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工法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工厂法”和劳动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一)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也称为“血腥劳工立法”,其显著特点是以非经济强制手段保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的《学徒法》规定,支付法律规定的定额以上工资的人将受到处罚,支付较高工资的人判处监禁10日,而取得工资的人判处监禁21日。可见,上述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的法律工具,不同于后来出现的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主旨、限制雇佣剥削的劳动法,因而并不被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2]

(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工厂法”

19世纪初,西方进入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成长壮大。此时,资本仅仅依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无需再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因而“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工厂法”随之出现。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的颁布标志着最早的“工厂法”出现。该法主要规定,纺织厂不能聘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它通过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因此,一般都把“工厂法”看作是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视为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此后,英国的“工厂法”不断向前发展,其他国家也效仿制定各自的“工厂法”。[3]

(三)劳动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在劳动法产生初期,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是通过民法中的雇佣合同加以调整的。然而,由于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资本家往往利用这种民事合同苛刻地对待劳动者,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为了约束资本家滥用其经济强势地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必要对雇佣关系进行干预,就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及就业保障等问题进行强制规范。另外,劳动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逐步形成了集体力量与资本家抗衡。通过集体谈判,劳动者团体(主要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本家就一些重要劳动问题进行协商。对于这种集体谈判,无法再使用民法来规范,而需要国家通过特别立法予以调整,一方面要依法赋予劳动者团体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制约工会权力的过分膨胀,从而使劳资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状态。劳动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从民法中分化出来并形成独立的部门法,成为一个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旨的,公私法相融合的独立的法律部门。[4]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运动及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18世纪中叶以后,产业革命在创造了一个大工业资本家阶级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工人阶级。工人阶级为了自身的生存权利,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和斗争。随着劳资矛盾日趋尖锐,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劳资斗争逐渐升级为集体斗争。工人阶级的斗争影响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和安全。这种斗争的结果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为缓和日趋严重的阶级矛盾提供了社会政治前提。许多劳动法规正是资产阶级政府在无产阶级斗争的压力下被迫制定的。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级利益的要求。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不断压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条件极端恶劣,工人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死亡率不断升高,平均寿命日趋缩短。这种对劳动力的掠夺性、破坏性使用,危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导致劳动力资源面临枯竭的威胁。为了使劳动力免遭更大损失,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需要用法律来限制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行为。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思想影响的结果

受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的某些社会政治思想家主张劳动自由,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工人做工是自愿的,不得加以强迫,工人可以自愿地和雇主订立契约;强迫劳动者从事雇佣劳动,过度地延长工作时间和压低工资数额,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不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雇佣。这些进步的思想主张为劳动法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