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劳动立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立法。采用国际立法的办法来改善各国工人劳动状况的思想,早在19世纪初就已在欧洲出现。到19世纪后半期,各国工人力量日益壮大并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力量,各国工会在全国会议和国际会议上多次讨论国际劳动立法问题,从而使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普遍传播,并使各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国际劳动立法问题。瑞士是最先同意国际劳动立法的国家。1890年,由瑞士政府首倡、有15个国家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柏林会议召开,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首次会议。190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1901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和组织下,国际劳动立法得到迅速发展。[12]

二、国际劳工组织

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国际劳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主要有3个组成部分,即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

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代表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分别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立法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须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从1919年第一届大会到2007年第九十六届大会,国际劳工组织一共制定了188个公约和199个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都采取单行法形式,每个公约或建议书只包括某一项劳动问题或问题某一方面的规定。[13]

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截至2007年,我国已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和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基本劳工人权,即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②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③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的保护,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

虽然国际劳动立法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对维护各国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整个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主要以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而制定。因此,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国际劳工最低标准,并标榜标准的普遍性和灵活性,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的制定、批准及实施方面仍有不少困难,与发达国家存在许多矛盾。特别是近年来,少数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和政府主张,应将各国执行劳工标准的状况与其国际贸易和市场准入相联系,在国际劳动立法中引起一片反对之声。[14]

案例分析

【案情】1886年5月1日,美国劳工联合会等8个劳工组织决定发起争取8小时工作日运动,即“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另8小时任凭自己支配”。此次工人运动的中心设在芝加哥。5月3日,芝加哥政府当局开始用暴力镇压工人,打死、打伤4人。5月4日,罢工工人再次聚集到芝加哥秣市广场抗议。有罢工破坏者故意投掷一颗炸弹,结果警察向工人队伍疯狂开枪,200多名工人被打死、打伤,更多工人被逮捕。芝加哥工人的鲜血燃起了全美工人斗争的烈火,并迅速蔓延到欧洲和世界各地。在世界进步舆论的支持下,一个月后,美国政府终于宣布实施8小时工作制。

【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是资产阶级的恩赐还是工人阶级团结斗争的结果?

【解析】19世纪80年代,为了刺激经济的高速发展,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美国资本家不断采取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办法来残酷剥削工人。美国工人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天工作12~15个小时的现象非常普遍。1886年5月1日大罢工以后,美国工人平均每周工作时数减少至低于50小时。此一案例生动说明,8小时工作制并非从天而降,为了争取这个基本权利,劳动者曾经进行了长期的艰苦斗争,甚至献出了鲜血和生命。这是因为,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以来,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就在利益上处于尖锐对立的地位,这种利益对立造成了双方行为上的冲突,这也直接反映在劳动立法上。最初的劳动立法完全由劳动力使用者即资本家所掌控,劳动立法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保障资本家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完全不顾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权利,需要不断对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进行反抗和斗争。随着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特别是劳动者团结起来形成集体力量,使得资本家及其资产阶级政权不断作出让步,劳动立法也不断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并不是资产阶级的恩赐,而是工人阶级团结斗争的结果,许多劳动法规正是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压力下被迫制定的。


[1] 贾俊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

[2]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

[3]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

[4]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2;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9;董保华.劳动法论.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10.

[5] 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21.

[6] 王全兴.劳动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84.

[7] 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21.

[8] 关怀.劳动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

[9]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

[10]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11] 关怀.劳动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

[12] 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13] 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23.

[14] 林燕玲.国际劳工标准.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