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FOB、CFR、CIF 贸易术语

一、FOB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使用FOB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报关费用。如果需要出口许可证等官方批准证件,卖方必须负责办理;如果由于货物有问题、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出口报关所需证件不齐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禁止出口,卖方要承担责任。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根据《公约》的规定,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造成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耽误买方按时提货所造成的损失,卖方要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交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因买方不能及时购买运输保险,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买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则卖方要承担责任。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如货物存仓费、拖运至码头的费用、码头作业费、拖运过程中货物损坏的风险等,由卖方承担。

(4)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后,承运人向卖方开立一份单据(通常为海运提单),作为卖方已交货的证明。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买方凭此单据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

电子数据交换(EDI),又称为电子资料交换,它是指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信息,通过电子数据通讯网络,在商业伙伴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的过程。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1

案例: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已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告知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①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②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③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分析:①买方已经违约。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按期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本案例中买方未能按期派船装货,属于违约。②货物风险在装船期满之日(即3月20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③因为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FOB运输货物交接流程

①买方向船公司或代理租船订舱;

②买方及时告知卖方租船订舱的有关信息;

③卖方装船前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④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⑤卖方装运货物,取得海运提单;

⑥卖方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收取货款;

⑦买方凭海运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三)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

1.惯例对FOB的不同解释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下称《定义》)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201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有比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交货地点不同。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只适应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交货的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根据《定义》的解释,FOB适应于各种运输工具,如果采用船运并在装运港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后加VESSEL。例如,以“FOB纽约”成交,表明卖方交货的地点可以选择在纽约市的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此时卖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不必在纽约港的船上交货;如果以“FOBVESSEL纽约”成交,卖方交货的地点就必须在纽约港的船上。因此,以FOB对美国、加拿大等美洲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的客商进口报价,应在FOB后加VESSEL,避免误解。

(2)办理出口手续的费用由谁承担不同。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办理出口手续的费用由卖方负担,而根据《定义》的解释,办理出口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负担。

案例分析2

案例:2012年,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美商,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美商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FOB术语的变形

在FOB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说明,依惯例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在大宗商品交易下,由于装货费用较大,必须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从而产生了FOB贸易术语的变形。具体有: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对于班轮运输,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船公司承担(实际上该装卸费已包含在班轮运费中),术语中的“班轮条件”即是指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装卸费,由于FOB找船公司租船订仓是买方的责任。因此,采用此变形术语,卖方不必承担货物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该术语的变形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起吊开始到吊装入船舱的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采用此变形术语,卖方不必承担货物装船的有关费用,但要承担将货物拖运至承运船只吊钩下的费用。

案例分析3

案例:我方某公司以“FOB Under Tackle广州”为条件向某外商出口茶叶一批。我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装运,并且缮制好全套单据,从银行收到了全部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客户寄来的费用账单,要求我方通过T/T(电汇),向外商支付其预先垫付的装货和卸货费用。

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FOB Under Tackle是FOB贸易术语的变形,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该术语的变形下,卖方没有必要承担装货费用,更没有必要承担卸货费用。但是,如果外商指派的货船不能停靠码头,那么,我方必须负担驳船费和码头费。

(3)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包括理舱”即包括理舱费。理舱费是指货物吊装入舱后,在船舱对货物进行安置和整理所产生的费用。采用此变形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装船的费用和理舱费用。

(4)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包括平舱”即包括平舱费。平舱费是指散装货物装入船舱后,对货物进行平整所产生的费用。采用此变形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装船的费用和平舱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包括平舱和理舱),简称FOBST,采用此变形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装船的费用、平舱费用和理舱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FOB贸易术语的变形并不改变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例如FOB Under Tackle,卖方在把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只的吊钩下,货物的风险仍没有转移,卖方交货的地点仍在装运港的船上,买卖双方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案例分析4

案例:我方某公司以“FOB Stowed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家用陶瓷一批,货物装船时,突遇台风,为免船舶损毁,船舶立即离开泊位,实施避风。由于事发突然,装船的货物来不及理舱,避风过程中船舶摇摆严重,造成部分家用陶瓷破损,外商因此以我方未理舱为由,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2010年通则》的解释,FOB Stowed我方负责装船费用包括理舱费用,但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并没有改变,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已转移,故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二、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使用CFR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在FOB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案例分析5

案例:我内地某纺织品公司向某荷兰商人出口全棉针织男裤一批,合同规定金额CFR鹿特丹USD70000,5月底前装运,装运港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疏忽,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箱货物成为次品。

问:这一货损应该由谁负责?本案选择CFR贸易条件是否恰当?

分析:该货损应由卖方即我内地某纺织品公司承担。因为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在CFR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开始转移,因此,货物在由内地运往装运港装船前的损坏或灭失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损虽然是生产厂家所致,但在卖方承担风险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本案中选用CFR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卖方及货物处于内陆地区,采用CFR方式,如果要交货,就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对卖方显然不利。本案中价格条件若改为CPT鹿特丹,货物在内地交承运人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该货损则与卖方无关。我外贸公司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引起高度注意。

(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卖方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6

案例: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FR条件向非洲某国出口一批微波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因正值公休日,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后的次日因发生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货物损失责任应由我贸易公司承担。CFR条件下,租船订舱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我贸易公司装船完毕后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我贸易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CFR术语的变形

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说明,依惯例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但对于大宗商品交易,由于卸货费用较大,必须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从而产生了CFR贸易术语的若干种变形。具体有:

(1)CFR Linei Terms(CFR班轮条件),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至岸上),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3)CFR Unde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CFR贸易术语的变形并不改变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即在以CFR术语四种变形成交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买卖双方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案例分析7

案例:我某公司以“CFR Liner Terms EMP”条件向欧洲某外商出口毛巾一批,T/T付款。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装运,并缮制好全套单据向外商索取货款。不久,收到外商的拒付通知,理由是运输工具不是班轮,提单上没有注明“班轮运输”字样。

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是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根据《2010年通则》,该术语的变形要求由卖方承担装卸货费用,而没有要求卖方一定要选择班轮运输工具承运货物。

3.买方因承运人选择引起的风险问题

以CFR条件成交,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若承运船只破旧、运输时间过长、管理不善造成货物损失等,其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当我方进口货量较大,需采用租船运输时,应尽量采用FOB条件成交。如果一定要以CFR成交时,最好由我方指定船公司甚至指定装运船只,以减少我方的风险。

案例分析8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以“CFR广州”条件从欧洲某外商进口货物一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外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租船并装运,开证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外商提供的全套单据审核无误后向外商付款。但货船迟迟未到,经调查,外商所找的船公司是一家小公司,负债累累,载运货物的船只起航不久,公司已宣告破产,起航的船只也因久无音信而宣告失踪。

问:外商是否要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外商与该船公司串通欺诈,否则外商不必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因为,根据《2010年通则》,CFR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并支付运费,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可凭单向开证行索取货款,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对贸易量大的进口交易,特别是采用租船运输,我方应尽量采用FOB条件成交,由我方自行选择承运人。若不得不以CFR成交时,最好由我方指定船公司甚至指定装运船只,以减少类似风险的出现。

三、CIF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使用CIF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在CFR的基础上增加了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案例分析9

案例:上海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3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装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向卖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3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议付行办理了议付。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付议付行已议付的30万美元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①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②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③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分析:①在CIF条件下,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②开证行无权拒付。因为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③买方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向卖方投买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CIF运输货物交接流程

①卖方向船公司或代理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②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保险费;

③卖方装运货物,取得海运提单;

④卖方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

⑤买方接收单据,支付货款;

⑥买方凭海运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三)使用CIF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不保证将货物送达目的港

CIF合同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交货后船舶是否开航、何时开航、开航后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各种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故CIF合同也称为就装运合同。但如果卖方承诺了货物送达目的港的时间,则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此情况下,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港。

案例分析10

案例:广州某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该合同已不属于CIF合同。首先,就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限定到货日期,显然与CIF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其次,CIF是典型的单据买卖,而该合同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质上成了货到付款。因此,该合同在这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非CIF合同性质。该合同以双方所规定的卖方保证到货时间及其违约处理的条件履行。

2.卖方保险的问题

由于CIF术语在装运港装上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故海运中的风险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属于代办性质,即卖方在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上,只是联系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险险别投保并支付保险费,货物装上船后损害赔偿由买方找保险公司。若合同没有约定保险险别,实务中外贸公司经常按一切险加战争险投保,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即出口公司)可选择最低险别(即平安险)投保,投保加成率为10%就可以了。

案例分析11

案例:我广东潮州A公司与日本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烤鳗鱼的交易,以CIF东京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因交易磋商中没有涉及保险问题,双方签订的形式发票(PI)也没有涉及此问题。

问:A公司对保险险别和保险加成率应如何把握?

分析:双方以CIF成交,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由我方A公司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由于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若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合同中也没有明示,卖方可以选择最低险别即平安险投保,投保加成率为10%。

3.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相对于实际性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分析12

案例:我A公司向法国S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袋装红茶。合同规定CIF马赛,25公吨7月15日前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装船完毕获得全套货运单据后,拟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此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的消息。

问:①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②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①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在CIF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的船上,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上。本案中,卖方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货物已经装船完毕并取得货运单据,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②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借取得的保险单及有关货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补偿货物损失。

4.CIF术语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

(3)CIF Under 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但如需驳运,则吊钩下驳运至目的港码头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并不改变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即在以CIF术语四种变形成交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买卖双方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案例分析13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以CIF Landed汉堡向德国某商人出口肠衣一批。我方按规定装运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海难,部分肠衣受损。德国商人要求我方承担该损失,我外贸公司业务员认为“CIF Landed汉堡”要求我方将货物送达汉堡码头岸上交给德国商人,运输途中货物遭遇的损失应由我方承担,于是向德国商人赔偿了该项损失。

问:我方业务员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我方业务员的处理不妥。根据《2010年通则》,CIFLanded是CIF贸易术语的变形,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货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问题,但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没有改变。CIFLanded要求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买卖双方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因此,货物在装运后的运输途中遇到海难使部分肠衣受到的损失应由德国商人承担。

四、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交货地点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3)运输方式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只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不适于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进、出口清关手续都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合同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即只管货物按时装运,不管货物何时到达的合同。

(6)交货性质相同。按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其交货性质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2.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案例分析14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CIF伦敦,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FOB深圳盐田,我出口公司应如何调整价格?如果按CFR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与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原报价格为每公吨2500美元CIF伦敦,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FoB深圳盐田,我方应调低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现在外商要求改为FOB深圳盐田,则应在原报价中减去运费和保险费。如果最后我方以CFR术语成交,相对于FOB,卖方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负担;相对于CIF,卖方减少了办理保险手续的责任,减少了保险费的负担。但从所承担的风险来看,CFR与FOB、CIF术语相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前后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