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和普通股
股票的类型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按照股东的权利,将股票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
所谓优先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通常情况下,优先股具有如图1-1所示的特征。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图1-1 优先股的特征
(2)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3)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4)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赢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赢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所谓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赢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在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赢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通常来说,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基本权利如图1-2所示。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图1-2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
(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