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课育人、以书传趣(代前言)

一、判例盛宴,以课育人

《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出版的时候,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老师希望用醒目的一句话来向学界介绍这本书,我酝酿了一下,建议表述为“超越成文法经验,品味判例法盛宴”,后来这段话便成为了该书的“腰封”,并且刊登在了《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的封底。1

2008年我去美国之前,就已经和四川大学法学院初步商定就业意向。为任教后开展教学,2007年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和2008—2009年在美国康奈尔大学、耶鲁大学访学期间,我就认真观察了潘维大教授、Henderson教授和Kysar教授对该教材的具体使用方式。潘维大教授和美国学者在教学中对该书的使用方式的最大的差别就是,由于母语差异,美国法学院授课对象是J.D.,在一学期就完成该书近1000页的阅读和教学;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授课对象为大二本科生,一个学期仅能完成该书第一章“侵权程序介绍:致害性和攻击性殴击行为的责任”,将其作为介绍性内容,然后每学年再选取后续的1—2章来作为授课内容,通过多年循环来完成一轮的授课。在教学方法上,美国法学院是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而东吴大学法学院采用教师讲授加同学们分组报告的方式来授课。

2009年我回国后到四川大学法学院任教。从2010年开始,结合当时正在进行的《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翻译工作,开始在四川大学开设“英美侵权法”全英文课程。尤其要感谢东吴大学法学院黄心怡教授无私分享了她的介绍性内容PPT和几份东吴大学同学们的报告PPT,让我能够借鉴摸索适合中国大陆法学院的“英美侵权法”教学模式。

综合借鉴美国法学院和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模式,经过10年坚持不懈的逐步探索,现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英美侵权法”教学体系,按照每学期16周(2学分,32课时)安排,分为3个教学阶段,分别是:

第一阶段(1—4周):引导和介绍。这部分主要是由教师介绍美国侵权法的法源、基本诉讼程序和侵权法的基本原理。这一阶段教师的英语口语语速尽量地慢,让同学们熟悉全英文的学习环境,并且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使用中文,坚持全英文教学和课堂交流。

第二阶段(5—8周):案例教学和思考题。这部分是由教师通过案例教学逐步引导学生进入到美国侵权法的论证方式,并根据教材的思考题引导学生建立用已经学过的案例来论证的判例法思考方式。在这一阶段使用的案例均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但全英文授课,让同学们逐步进入全英文学习的状态。

第三阶段(9—16周):学生案例报告和教师评论。这部分由学生分组用PPT轮值报告一个案例,报告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2)审理程序;(3)原告诉求;(4)被告辩护意见;(5)案件争议焦点;(6)案件的法律适用;(7)案件说理;(8)判决结果;(9)其他报告人认为值得说明的内容。为了方便同学们深入交流,我们建设了“Comparative Tort Law”课程中心(可以直接访问:www.comparativetortlaw.com)。轮值报告案例的组提前一周将报告PPT传到课程中心,不轮值报告的组根据PPT提问,然后轮值报告组在完成报告后,再回答其他各组的提问,接着再由其他各组交叉提问。最后由教师对案例和报告进行评论。

二、同源有别,以书传趣

2015—2016年,我的第一个休息年(Sabbatical)是在牛津大学度过的。为了不中断 “英美侵权法”课程,我将原本上半年开课的课程移到了下半年我回国后开设。在备课期间,我和当时在牛津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吴至诚博士聊起我前5年授课的一个缺憾,就是课程叫做“英美侵权法”,但使用的教材却只是我主持翻译的《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虽然其中也有不少早期英国侵权法的经典判例,但是却缺乏对现代英国侵权法的介绍。正好他刚完成了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的全文翻译并在国内期刊发表 2,就主动提议何不由他来选择英国侵权法判例,然后与我之前翻译的美国法案例一起,出版一本英汉对照的真正意义上的“英美侵权法”教材?于是,就有了本书的策划。

经过比较,我们选择了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Lunney, Nolan & Oliphant, Tort Law: Text and Materials(6th edn)3作为英国侵权法主要的参考书,并参考其他英国侵权法的通行教材。主要考虑到这三位教授都是世界侵权法学会的理事,在英联邦国家具有普遍的影响力,可以使后续该书新版更新的情况能够更方便地纳入我们的教学活动和本书更新(如果能够得到读者认可出版后续版本的话)。2018年吴至诚博士学成归国,入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我一起最终选定了54个美国法案例和46个英国法案例,然后对应编入一个相对兼容的侵权法框架中。正好2018年年底吴震宇博士入职四川大学法学院,他是美国华盛顿大学的L.L.M.和法国蒙彼利埃大学的法学博士,精通英文和法文,也和我一起进行“英美侵权法”的授课,我们就邀请他一起参与翻译工作。最后由吴至诚博士对全书进行了校对,确保翻译的准确性。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美国侵权法和英联邦侵权法具有同源性,但随着各自的发展,也有较大区别。比如,在引注体例上,美国法使用Bluebook(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英国法使用OSCOLA(The Oxford University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在案例引注格式上,最直观的差别就是美国案例使用“v.”,英国案例使用“v”而没有小圆点。

我一直觉得英美侵权法的判例本身读起来就很有意思,但不少读者可能囿于英文水平和阅读习惯,无法欣赏到这些判例中的趣味。所以我和编辑商量,该书采用特殊排版方式,书打开之后,左侧和右侧是对应的英文和中文。这样这本书既可以当英文书读,或当中文书读,又可以英文、中文对照阅读。这是我特别设计的体例,希望得到读者的认可。如果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发现部分术语在一般的英汉词典上无法找到合适的解释,可以尝试登录我主持编写的线上《简明中英文侵权法词典》(http://www.qinquanfa.com/ct.asp),专供侵权法领域术语的查漏补缺。

三、致谢

英汉对照的出版体例,给本书的编辑添了不少麻烦;我指导的吴玉章学院学生王安娜和焦祎晨在后期编辑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协助,在此一并致谢!徐铁英教授长期和我一起开设“英美侵权法”课程,这次是因为他喜得千金没有参加编译工作,但能够与他一起授课并交流,也是我能够长期坚持的重要动力!

特别感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对本书的资助,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对我的“英美侵权法”学术道路的长期支持!

王竹

庚子年 端午 于 成都·白鹿镇

1 〔美〕小詹姆斯·A.亨德森、理查德·N.皮尔森等著,王竹等译,《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 本案全文翻译可参见吴至诚译:《英国法中基于过失的一般侵权责任——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1期。

3 L unney, Nolan&Oliphant, Tort Law: Text and Materials (6th edn), OUP,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