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辆一致性证书

1.执行标准

车辆一致性证书必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规则》)。

2.证书的管理及作用

1)车辆一致性证书由认证机构负责管理。见《规则》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第10.2条。

2)证书的作用: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

如果产品的实际指标与一致性证书所列参数不一致,说明产品有问题。

3.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认证标志

1)认证标志的管理: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负责管理,且应符合《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10号)的要求。

2)认证标志式样:获得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式样如图1-15所示。

3)标志加贴: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2)产品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规则要求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附件8。

图1-15 安全类(S)认证标志

(3)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

1)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②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③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④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⑤认证依据。

⑥认证模式(需要时)。

⑦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⑧发证机构。

⑨证书编号。

⑩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2)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还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第9条、第9.2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①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

②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③对于多阶段制造的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车型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④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⑤对于非量产车、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证书须注明“平行进口”“单车认证”。

⑥整车产品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⑦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样式见表1-14(适用于柴油或汽油车辆)。其他类别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细化。

表1-14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样式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