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机动车标牌、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及随车清单

一、机动车标牌

机动车标牌是标明车辆基本特征的标牌,主要包括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及厂名等。每一辆车在出厂时,都有一个标牌。其作用是证明车辆的身份、上牌照用。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标牌有详尽规定: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机动车标牌上标示的信息与该车型的车辆公告信息相一致。图1-12所示欧曼牌BJ5329CCQY6GRL-01汽车标牌中的技术参数来源,详见其公告,标牌中的参数项可参见图1-7、图1-8商用车公告示例。各类机动车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见表1-13。

图1-12 欧曼牌BJ5329CCQY6GRL-01汽车标牌

表1-13 各类机动车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①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

②乘用车、旅居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

③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车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

④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⑤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