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与作者经历的若干节点的时间距离是:获得工学学士学位40年(1982年7月),开始法律学习37年(1985年4月),获得工学硕士学位37年(1985年6月),发表第一篇计算机专业论文36年(1986年);发表第一篇法学专业论文35年(1987年),考取中国律师资格34年(1988年9月),晋升法学副教授29年(1993年6月),晋升法学教授23年(1999年7月)。基于这样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作者从中国法学范式入手,对当今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诸方面进行了反思。本书就是反思的成果。

学术成果的表述形式是范式的要素之一。文字语言(纯文字)、图象语言(图表)、符号语言(逻辑式数学式等)分别对应于表述形式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当今中国法学范式可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分别表述。正面清单是:使用文字语言,使用中式格式;负面清单是:不接受线性表的文字化表述,很少使用图象语言,基本不用符号语言,不接受西式格式。因此,中国法学范式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范式所处阶段的局限性,中国法学研究难以发现更深层次的法学规律,难以表述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学范式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是受制于高中阶段文理分科和高考生源主要是文科生,因此在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中无法设置高等数理知识课程,即使偶有设置其内容也极简单。这就导致“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乃至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的法学一级学科的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获得者普遍缺乏高等数理知识基础,缺乏图象语言和符号语言的基本训练。因此,以法学科班出身为主体人群的中国法学界无法自行将研究成果的表述形式从初级阶段提升到中级阶段乃至高级阶段。

范式是学术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为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适应世界正在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国法学研究实力,提升中国法学研究水平,提高中国在法学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有必要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在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经历的三个台阶基础上,也就是从法学知识积累的“义理传承”、经法学能力培养的“学以致用”到法学理念塑成的“慎思明辨”的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走到实现法学范式转型的“会通文理”,即从注重概念知识和规则内容的传授、到注重将僵化的知识活化于法律职业的操作之中、再到注重在实践层面贯穿法治精神和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到注重提升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能力;有必要将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写作的要求从“法学立场”“人文考量”“社科眼光”这三个维度扩展到第四维度“图式表述”,即从现实目标的“由乱而治”、价值追求的“去恶从善”、技术方法的“去伪存真”提升到表述形式的“由浅入深”,从求治的“治之憧憬”、求善的“善之渴望”、求真的“真之追求”延伸到求美的“美之向往”,使中国法学走向深邃之路;有必要将法学方法论的取向从仅仅接受定性方法论、转向能够兼容定量方法论、最终达到采用混合方法论,也就是将仅仅处理文字表达的定性数据、转向兼容处理数字表示的定量数据、最终达到既可处理定性数据也可处理定量数据,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之间熟练地进行切换,把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整合起来解决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应该培养会通文理、会通古今、会通中西的新型法律人,即具备高等数理知识基础,善于逻辑思辨,习惯图象语言和符号语言,了解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为此,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实现中国法学范式的提升:第一,将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由本科调整为本科后,即主要在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培养法学人才;第二,在招收法学博士生时优先招收非法学本科(尤其是理工科本科)的法律硕士毕业生;第三,将引进法学教师的主要条件由法学科班出身变更为至少有一个非法学学位(尤其是理工科学位),以利于实现中国法学范式的自觉转化,以利于发现更深层次的法学规律、表述更高层次的法学研究成果。

本书为我国提升法学研究水平、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增强法学人才能力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观点、方案,欢迎批评指正。作者邮箱:shoubu@sjtu.edu.cn。

本书全文引用了北京大学汪丁丁教授的文章《中国如何应对“数字悖论”》。复旦大学徐英瑾教授、重庆邮电大学夏燕教授、四川大学张妮副研究员提供他们各自撰写著作的电子版书稿或图表以方便本书的图文编辑。新加坡管理大学刘孔中教授为拙著的传播给予宝贵协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提文静编辑十五年来一直支持本人多本著作的出版。本人在此谨致谢忱。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