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
按照法律运行环节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
这是纵向方面和整个法制系统的运作环节相一致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法制系统的运作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环节,相应也就有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而每一方面又可以展开许多具体丰富的内容。一般说来,良好的立法意识不但为全社会所需要,更为立法机构、立法人员所必需,因为它是健全法律、完备法制的前提;良好的执法意识为众多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所必需,它直接制约着这些部门和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良好的司法意识不但为广大群众所需要,更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所必备,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效能;良好的守法意识是对全社会成员及各类行为主体的普遍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心理基础,也是衡量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水准的极重要标志;良好的法律监督意识是关系各类监督主体在内的全社会成员的事,有良好的法律监督意识和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治成功的保证,没有它再好的法律也会流于形式。总之,我们应当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和有效监督的法律意识。以上方面纵横交错,构成了法律意识客体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