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按照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或自然人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它是法律意识在个体中的存在形态,是构成群体或社会法律意识的基本要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活动而形成的一定群体的人们所共同具有的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总体上所形成的法律意识,它是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是个人和群体法律意识聚合后的整体表现。相比个人法律意识与群体法律意识而言,社会法律意识最为稳定,它的产生发展反映了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的部分,同时受其他意识,如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文化意识的影响。法律意识的上述三个层次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进程中,上述三个范围的法律意识问题都不能被忽视。

社会由个人组成,同时个人依附于社会。个人法律意识是社会个体对于法和法现象的主观方面,通常与个人的特性与生活背景有关;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则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存在延续性,它与文化的历史积淀、社会的习惯经验、生活的思维方式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个人的法律意识是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它们的基础元素,不存在离开个体法律意识的群体和社会法律意识;群体和社会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法律意识的总和,但不是简单的相加,它们体现了个人法律意识的共通性,反映了个体内在的共同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