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智慧警句集(精装版)
-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 3999字
- 2022-08-02 14:11:32
德文版序
阿图尔·考夫曼
出版这本小册子作为长期抱持的计划,终得落实。这本小书原名为《法律警句集要》,是有关法的根本问题的格言总汇,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把它作为《致安塞尔姆的格言集》(Spruchbuch fuer Anselm),差人送往俄国战场给唯一的儿子(安塞尔姆·拉德布鲁赫,他在1942年12月5日在俄国阵亡)[1],其中附有警句,用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话说:这是他的全集中的一个节选本。而其全集中则呈现出的是一个完全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蕴含丰富的有关法的智慧格言和格言式智慧。本书有意识地依叔本华的著作《生活智慧警句集》(Aphorismen zur Lebensweisheit)为蓝本而选取书名——略作修改,仅是想表达出这样一层意思:它是一本反映一位法律思想家格言的书。当然我们本来也完全可以把叔本华的书名原封不动地拿过来,因为所谓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最终不过是生活智慧!尽管其认识属康德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但对他而言,法意味着有点无论如何是实存性的东西(Seinshaftes),有点现实性的东西,有点活生生的东西,被当作常常只与人类有着具体关涉的东西。其法哲学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一门人的哲学;关于他的刑法学,用歌德的一句话来表达很贴切:“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他必定把人当人看待。”人性地看待人,人性地看待法,人性地对待法,这就是拉德布鲁赫式的精神。所以,当读者在这本《法律智慧警句集》中不仅能读到直接表达与法律有关的格言,而且能读到更广泛的题目时,诸如讨论上帝与人、生与死、政治与战争、共同体与民族、文化与宗教,他们本不会感到惊奇。因为这所有的问题本质上是相互归属的。凡不了解拉德布鲁赫人格形象的人,也不可能了解其法的形象(图像)。
在选择和编辑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正好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我们需要找出这样的格言,它们富有表现力和警句的思想精练度(密度)。玛丽·冯·埃布纳-埃申巴赫[2]曾经说过,警句是“漫长的思想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当生活的经验和智慧从丰沛的人格之深层升腾而出,就像一道光凝聚为一个亮点时,警句就形成了。拉德布鲁赫的著作提供了这样的精炼语句,在这些句子中,思想宛若令人惊喜的闪电照耀出极其强烈的光芒。对其语言的美感、表达方式的优雅和阐释说明的简洁,人们一再地赞不绝口。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培生这些思想的果实通常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拉德布鲁赫本性是非常复杂、线条变异的,而绝对不是简单普通的。他没有在任何一处显露,也根本就没有显露过“抖机灵”(Patentloesung),这种“抖机灵”就像它们对科学所起的作用那样,通常只想从单方面看待事物。拉德布鲁赫看到了(事物的)多重繁复的交织、难点、矛盾和不可解答的余数。他不像有人那样天真地相信:世界是由理性(无限)切分的,没有除不尽的余数。而诚如其自己所承认的,他的任务在于理性地揭示矛盾,而不是坠入非理性的迷乱。对他而言,思考和表达的清晰同时也是一种审美的要求,学者也总是一个艺术家。他绞尽脑汁思考事物,直到它们变得清晰明朗、一眼洞穿。职是之故,对这些警句,我们可以用尼采的话来很好地概括:“短句之言可能是众多长思之累果和收成。”
另一方面本书警句搜集要追求的目标在于:使拉德布鲁赫的品格完整地凸显出来。因此这本集子也将消除某些早年所陷入的误解,比如:拉德布鲁赫基于纳粹专制时期的印象和经验放弃以前的相对主义实证论转向自然法。当然,这样的一些论点可以轻易地通过相应的引证来搪塞过去。不过谁要是想指出说,拉德布鲁赫从前为了法的安定性的缘故而说过法官受任何法律、哪怕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约束,以此作为毋庸置疑的必要性;那么他还必须补充一句说:同一个拉德布鲁赫同时还总是提请人们注意这样一种实证主义的糊涂(荒谬),要注意防范其危害性。早在1919年,大概不会太晚于这个时候,他就把法律实证主义称为:是一个“对权力的盲目崇拜”(本书第105段);当时几乎还没有人能够看到这一点。拉德布鲁赫过去从没有,即使在其晚年也没有讲过绝对主义自然法学的话。同样,这需要考虑到许多其他问题。如果不强调相对主义中所具有决定的期待性的、同时也是(内心)斗争的因素,人们是没有资格谈论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的;在他看来,“理解一切而什么也不作否定的相对主义”,其“危险姿态”是值得高度怀疑的(本书第97段)。相似的情况也表现在他在刑罚学说上的观点。的确,他是其师弗朗茨·冯·李斯特[3]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很坚定地维护过矫正和再社会化思想,但他并不是站在杀人狂或某些“现代者”一边一起反对报应刑和赔偿刑。最后还想提及他的“事物的性质”的学说,人们可能在这里再次会说道:拉德布鲁赫据此已经放弃了以前具有代表性的二元主义方法;不过另一种解释也是正确的:“事物的性质”原理绝不是法律本体论体系的第一块基石。拉德布鲁赫在晚年比早年更多地投入“事物的性质”这一思维姿态。但这一思维姿态在他的学说一开始就是固有的,因为说到底他的法哲学总是法的存在(本体)论(只是人们不要把它仅仅理解为一门确定的学科),即有关法存在的学说——故此他一直所坚守的实然和应然的二元论绝对不存在矛盾,因为拉德布鲁赫在这一语境中所讨论的只是存在意义上的“是”,而绝不是存在论(本体论)意义上的“是”。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者或其他什么印鉴时,那么就绝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这样的框框不适合套在他的品格形象上。
不过,这样来理解下面的说法,认为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变化,也可能是完全错误的。手头上的这本集子只是想指明:在拉德布鲁赫那里,事情(事物)到底是如何在川流不息地进行着的。因为他知道: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难以企及的东西绝不可能停留在一个地方;我们总是在尘世间的旅途上漫游。他时刻意识到:在人类社会,完美的、永恒不变的法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使自己满足于这一点,即“任何时代都必须重新书写自己的法学”(本书第589段)。拉德布鲁赫把自己及自己的工作看作不过是:他处在路上。正是他以其明察秋毫的双眼一再地提醒警惕即将出现的“法的野蛮化复兴”[4];是他在1933年作为第一个高校教师被解除公职;是他在不断发出警示、唤起人们的理智;是他从来没有说过或写过一些使其日后感到羞愧的东西。这样一个人完全摆脱了一切自负,他在1949年才有可能自我认识到:“难道还没有从我们身上,从我们经历的灾难,从可悲可叹的自傲、刚愎自用——自以为是,从世界史的巨大变迁中学会点什么吗!”[5]他从不“固执己见”,而总使自己只全身心地追寻法意。在他看来,一切都是为了法,为了真正的法,为了同一的真理(die veritas una),此时他的观点尽可能随真理知识的变化而变化,他甚至从“实证主义者”转向“自然法学者”。的确,他的学说不时地作些非常重大的修改。的确,人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既有基督教的自然法,也有基督教的社会主义。”(本书第125段),它第一次出现在《社会主义文化论》的后跋中,是拉德布鲁赫所表达的最后的意见。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里再补充一句:“尽管我今天的思想和昨天的思想存在着紧张关系(张力)”,也没有必要“改变以前思想的本体,而只是强调其他之点,使这些还处在隐暗之中的东西,缓缓进入完全的光照之下”。
故此,拉德布鲁赫学说上所存在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发展,而不是完全彻底的改变。因为人们所谈论的拉德布鲁赫自身的“紧张关系”,不仅仅存乎其前后的思想之间,而且它在根本上常常就是其思想的本质因素。他从来不是一个“抖机灵”的人。他一再地奉守矛盾性的、二律背反的、对立性(极性)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智慧警句集》这本小书中所呈现的是一位感觉灵敏的八线谱作者(Achtzeiler),下面这首匿名的诗作事实上隐含有拉德布鲁赫的身影:
远古,让我们通过《诗篇》的作者[6]知悉,
正义与和平彼此相亲。
尘世间,有二物难以统一并行:
一个是善法,一个是可爱的和平。
绝没有中间之路,即使在这本书里——
一个真正、确然、冷峭的矛盾,
答案,托付给了果敢的心灵。
勇于决定——这就是人生。
其他再多的话也不会比这首小诗能够对拉德布鲁赫式的思考方式的精神表述得更好的了。故此,眼下这本集子从若干触及我们此在的警句开始,可能是符合道理的。
此外,每一个具体警句的次序事先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先后来编排,而有时是基于下面的考虑来确定的:真正的矛盾应该反映出来,一目了然、清晰可见;有时又基于另一种考量,让某种思想经历数年和数十年的持续过程清楚地显露出来。对此,偶尔有些完全有意的重复,也没有顾忌。当然,一般而言,相同或相似的警句通过在资料出处中相应的提示被凸显出来,引人注意,这种方式自然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还应注意到:有时对某一句子必须在语法上作些调整或者作一点压缩;但不言而喻,在这一点上我们一直是严肃认真的,注意保持原文表达的意思不变。为了使图面清爽,这些调整和削减部分没有被特别明确地标示出来。
我把这本小册子衷心地奉献于柳迪娅·拉德布鲁赫[7]夫人之手。在长年忠诚的交往中,她一再地使我侍守在难以忘怀的先师的身旁。
1963年7月
于萨尔布吕肯
[1] 该书在拉德布鲁赫去世后由弗里茨·冯·希佩尔(Fritz v.Hippel)整理出版;《凡登和克袖珍丛书》第4集(Keine Vandenhoeck-Reihe Nr.4.)。
[2] 玛丽·冯·埃布纳-埃申巴赫(Marie Freifrau von Ebner-Eschenbach,1830—1916年),奥地利女小说家。著有《教区的孩子》《罪不可赎》等书。——译者注
[3] 弗朗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著有《德意志刑法教科书》(1881年)等。——译者注
[4] 特见1932年及1933年保留下来的讲义,题目关于“刑罚本质中的教化思想”和“极权的刑法抑或社会的刑法”;付印于《法律上的人》一书附录,载《凡登和克袖珍丛书》,第51—52集。
[5] 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文化论》(第3版跋),柏林,1949年版,第81页。
[6] 德文Psalmist,是指《圣经·旧约》之“诗篇”的作者,尤指大卫王。——译者注
[7] 柳迪娅·拉德布鲁赫(Lydia Schenk Radbruch,1888—1974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第二任妻子。——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