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情形,是执行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而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关于该款规定,有以下内容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