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前沿与热点问题
- 乔宇
- 1384字
- 2022-08-02 12:09:53
三、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
1.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期限。《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8条明确,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第(6)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前述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对于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期限,《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也有规定,此处不再重述。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9条第1款,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2.不予执行事由的一并提出原则及其例外。《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0条明确,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第(6)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不予执行申请的管辖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条第3款,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三)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19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四)不予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及财产保全
1.中止执行。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第1款,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财产保全。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第2款,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