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的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据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