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首先,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根源于民事纠纷的特点。因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要求并决定着在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必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它是指无论原告和被告的国籍、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如何,也无论他们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诉讼上的特权。

其次,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根源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因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也要求并决定当事人在诉讼立法上和诉讼过程中享有和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不然整个诉讼就不可能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律运行,公正、合法地解决纠纷。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比如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质证,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等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处于对立的位置,因而享有相互对应的权利,比如原告有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则有请求调解、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双方都必须承担诉讼义务,比如双方必须依法行使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等;二是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由于双方所处的位置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各异。

最后,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由“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所衍生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就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因此,只有在诉讼中将当事人置于平等的地位,才能使其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获得平等的保护机会。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是立法上规定保障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以及行使诉讼权利的方便。其次是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障。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应当一视同仁地给他们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特别是对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要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条件。

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树立平等的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诉讼权利平等上应当比资本主义制度国家更好些。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但关键是司法人员要认真执行。所以就必须在思想上牢固地树立平等的观念。

(二)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也在其他有关条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都还不很具体,因此要使这个原则落到实处,还应当制定规范化标准,从而使这一原则得到执行。

(三)律师和审判人员应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为公正地适用这个原则,所有律师和审判人员都应当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各个诉讼阶段得到行使,该尽的诉讼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得以履行,从而保证诉讼活动正常有效运行。

(四)明确适用范围

一是对人的适用,根据同等原则,既适用于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是,根据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二是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外,双方当事人的活动都应适用这一原则。

(五)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保证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以及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的实现,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与辩论原则和公开审判制度的实现关系更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