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

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并不简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管辖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从地域性的角度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权限主要围绕“事故发生地”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全程只发生在一个辖区范围内的,该交通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某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管辖。

从行政级别的角度来看,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基本确定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

此外,针对某些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由发生争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来指定管辖,例如同为A市下辖县域的B县及C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主张管辖权时,可由A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但在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先行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指定管辖,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亲自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