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下)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一些补充条款。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补充条款。

一、试用期条款

一般包括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考核等内容。

二、培训条款

主要是界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类型、培训费范围,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三、保密和竞业限制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同一份协议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但这绝不意味着保密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保密和竞业限制实际上是两个法律概念。保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保密义务,劳动者也要履行。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不约定则劳动者无此义务。另外,竞业限制要支付补偿,切不可将保密费当作竞业限制补偿。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后文会单独详述。

四、公示条款

为防止出现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比如,“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以培训、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平台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已了解和知悉”。

五、送达条款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接收相关通知书等,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比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递送达地址”。

六、“岗变薪变”条款

为防止调职调薪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变薪变”条款。比如,“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工资会按照调岗的岗位适当地调整”。

七、解除合同通知条款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经常以“部门经理告诉我不用来了”“人事部口头通知我被辞退了”等理由不到公司上班,而到了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又否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为防止发生此类纠纷,建议约定解除合同通知条款。比如,“甲方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盖有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甲方之任何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对该意思所进行的表示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在此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八、离职交接条款

在离职交接中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交接的内容、交接完成标准、交接人等事项,避免发生纠纷。

九、相关附件

为降低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如下附件: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承诺书;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以及相关考核标准(应尽量详细)。

十、其他条款

除了以上条款,企业还可以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其他事项,如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

实践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权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做了约定也是无效的,无法起到排除仲裁管辖或选择有利管辖地的目的。

风险提示

未约定补充条款的,企业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一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模糊地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一般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企业败诉的风险增加。

操作指南

除必备条款外,企业还应当根据劳动法律以及审判实务的发展变化,设计一些有效、实用的补充条款。完善的劳动合同是预防劳动争议的第一步,而且是成本最小的一步,一定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