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理标志条款

问题:地理标志是什么?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何特殊之处?

(一)地理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比如“贵州茅台”“杭州龙井”就是典型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虽然也是地名商标的一种类型,但是两者存在诸多区别。

第一,《商标法》相关条款的法理基础不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在原则上禁止地名商标的注册,是为了防止商标申请人独占行政区划的公共资源,而《商标法》第16条是为了确保地理标志的质量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

第二,《商标法》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不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是一个绝对事由条款,地名所在区域的任何经营者都可阻却该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法》第16条是相对事由条款,只有地理标志持有人(通常为行业协会)才有权请求阻却他人的商标申请。

第三,正当使用的内涵不同。地名是公有资源,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地理意义上使用该地名,来源于该地域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有权标明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就地理标志而言,即便在地理意义上使用了地名,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则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信誉承载功能的侵害。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将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16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高于其他普通商标,可以跨越商品或服务类别阻止相同商标的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不是对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的保护,而是在原产地来源意义上的保护,实质是对名优特产的信誉承载功能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者即便在商品或服务上注明了真正的来源,只要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的原产地,都应被禁止。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还可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方面,如果已经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则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30条等主张权利。无论基于地理标志,还是基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他人主张权利,都应该是地理标志的持有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人,所以地理标志条款是商标注册的相对事由条款。另一方面,一旦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侵权判定规则就更为明晰。地理标志本身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功能,其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时需要提交的商标使用规则中具有明确的品质、加工流程等要求,很容易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权,可以克服普通注册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模糊的不足。

关于地理标志条款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的功能,请参考第八章第一节。


[1] 孔祥俊:《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第3-4页。

[2]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 冯术杰:《商标法原理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

[4] 冯术杰:《商标法原理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5页。

[5]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3页。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655号行政判决书。

[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4469号行政判决书。

[8]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

[9] 北京高院(2019)京行终字第1512号行政判决书。

[10] Matal v.Tam,137 S.Ct.1744,1757,1758(2017)。

[11] Andrei IANCU,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Patent and Trademark Offce,Petitioner v.Erik BRUNETTI,139 S.Ct.2294,2300(2019)..

[12] 冯术杰:《商标法原理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13] 最高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1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515号行政判决书。

[1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713号行政判决书。

[1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25号行政判决书。

[17]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裁定书。

[1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811号行政判决书。

[19] Case C-371/18.

[20] 刘维:《论软件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第190页。

[21] 还可参见第八章第三节。

[2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二审维持,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987号行政判决书。

[23]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0页。

[24] Abercrombie & Fitch Co.v.Hunting World,Inc.,537 F.2d 4,9.

[25] Mary LaFrance,Understanding Trademark Law,LexisNexis 2009,p.57-58.

[26] Abercrombie & Fitch Co.v.Hunting World,Inc.,537 F.2d 4,at 9.

[2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452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2016)京行终3025号行政判决书。

[28] 孔祥俊:《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第9页。

[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38号行政判决书。

[30] 孔祥俊:《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第9页。

[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792号行政判决书。

[3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896号行政判决书。

[3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可见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

[34] Valu Engineering.Inc.v.Rexnord Corp.,278 F.3d 1268,1274(Fed.Cir.2002).

[35] Valu Engineering.Inc.v.Rexnord Corp.,278 F.3d 1268,1274(Fed.Cir.2002).

[36] Valu Engineering.Inc.v.Rexnord Corp.,278 F.3d 1268,1274(Fed.Cir.2002).

[3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908号行政判决书。

[3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48号行政判决书。

[39]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085号行政判决书。

[4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518号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

[41] 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42] 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13条。

[44]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8-799页。

[45] 孔祥俊:《论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兼评乔丹商标案和司法解释对姓名保护的应然定位》,载《法学》2018年第3期。

[46] 孔祥俊:《论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兼评乔丹商标案和司法解释对姓名保护的应然定位》,载《法学》2018年第3期。

[47] 孔祥俊:《论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兼评乔丹商标案和司法解释对姓名保护的应然定位》,载《法学》2018年第3期。

[48] J.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Fourth Edition updated March 2013,§28:12.

[49]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5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07号行政判决书。

[5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752号行政判决书。

[5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8号行政判决书。

[53] 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3款。

[5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22条。

[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23条。

[5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25条。

[5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

[5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

[60] 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48号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