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划分标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能力检测

1.县级和乡级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按选区选举。

2.划分选区的标准有四个: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选举平等〕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