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法律法规解读:法综
- 张小余编著
- 219字
- 2022-08-02 14:56:14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划分标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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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和乡级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按选区选举。
2.划分选区的标准有四个: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选举平等〕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