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命题分析

1.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2.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3.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能力检测

判断:[1]

县级市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选举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命题分析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第四条 〔选举平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解放军代表〕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选举平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选举经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