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计划经济模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广大农民的选择,是发展的必然。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正式写入我国宪法。从而为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奠定了科学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赋予中国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经营,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确立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主组织生产,打破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营方式,土地收益由农民自由支配;打破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多劳多得,农民得到实惠,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近年来,粮食生产产量连续数年稳定增长,在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后,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各项产业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方式,对于实行细碎化小农生产的中国农村有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源泉和动力,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一些农田水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都是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需要依靠集体统一经营才能做得更好。集体统一经营主要有增强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等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配合国家实施的科教兴农战略,抓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为农户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体资源开发;发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从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发展到生产全过程的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特别是近些年农村涌现出来的专业性服务密切结合,构成农业服务体系。通过服务体系联结千家万户,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业农村生产自身的特点,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因此,它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决策。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又一重要问题。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目的是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稳定的经营预期,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较长的、合理的、科学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能否长期稳定,还涉及能否切实地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通过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等,来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