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读
- 刘振伟 韩俊主编
- 1153字
- 2022-07-29 15:51:01
七、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农村中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受到侵害,如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收回其原承包地;有的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即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等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强调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是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一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而不是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份额。二是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在有些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三是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从而进一步保护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