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乡村医生并非雇佣关系一方当事人

——曹某江等诉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柳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曹某江、曹甲、曹乙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柳树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树沟村委会)、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曹某江与曹某勤系夫妻关系,曹甲、曹乙系曹某江与曹某勤子女。曹某勤父母已先于曹某勤去世。曹某勤自2008年起,受聘作为柳树沟村乡村医生从事医疗工作,以柳树沟村卫生室的名义对外办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办公地点在其家中。2016年,曹某勤(合同中为“乙方”)与柳树沟村委会(合同中为“甲方”)签订《2016年密云县乡村医生聘任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聘任乙方为本行政村乡村医生,聘任期为12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二、甲方职责:协助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方进行考核;三、乙方职责为(一)完成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常见疾病防治和药品零差价销售等任务;(二)自觉接受甲方和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2016年12月20日13时28分,在北京市密云区琉辛路不老屯镇学各庄村前,曹某勤驾驶“飞鸽”牌电动自行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适有魏某术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无号牌)头西尾东停于路北侧,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农用三轮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曹某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曹某勤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魏某术负次要责任。后曹某江、曹甲、曹乙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魏某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7年6月9日,法院经(2017)京0118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上述交通事故中,曹某勤自担80%责任,魏某术承担20%责任。

另查,曹某勤生前在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定期收入“工资”约1400元,该笔款项系政府财政拨款,经由密云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至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再由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发放至曹某勤账户内。

【案件焦点】

1.柳树沟村委会与曹某勤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曹某勤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曹某勤与柳树沟村委会签订了《2016年密云县乡村医生聘任协议书》,其中约定了乙方(曹某勤)需要承担的大量职责,但约定的柳树沟村委会的职责仅为“协助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方(曹某勤)进行考核”。依照该份协议书,柳树沟村委会无权对曹某勤的具体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亦不用为曹某勤的劳动支付报酬,对此,曹某江等在庭审中亦认可曹某勤生前作为乡村医生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行为并不受柳树沟村委会的管理和控制,故曹某勤与柳树沟村委会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

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与监督。《密云县卫生局关于2014年乡村医生聘任的实施意见》中第五条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中载明:“对承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等职能的乡村医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1600元。”经查实,曹某勤生前在北京农商银行的账户内每月收入的“工资”,即为上述实施意见中的“资金补助”,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工作等职能的补贴,而非针对曹某勤生前的工作发放的劳动报酬。综上,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曹某勤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江、曹甲、曹乙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为雇主,受雇人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考量。从形式要件来说,主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雇佣合同。从实质要件上判断,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本案《2016年密云县乡村医生聘任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和密云区《关于2016年乡村医生聘任的实施意见》协商达成的,并非民事主体之间的雇佣协议。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对其管辖区域内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与监督,该管理行为并不是基于双方雇佣关系的存在,而是在执行政府对乡村医生职业水平管理和药品渠道来源控制等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与此同时,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仅涉及乡村医生聘任协议书性质认定,政府购买服务性质认定,更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乡村医生聘任是落实北京市政府文件和密云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促进密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是政府职能改革和转变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包办服务方式的单一性、资源的有限性,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政府购买服务多见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的PPP模式中,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其本身的法律性质不甚明朗,徘徊于行政许可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而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中将PPP协议界定为民事协议。此外,学术界激烈争议其到底是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抑或是公私兼有也莫衷一是。此案便是其中之一,其审理结果也将影响有关政府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积极性,对辖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影响重大,对辖区群众医疗服务产生深远影响。密云区地处山区,辖区内农业人口较多,行政村数量多且分散,乡村医生人数也较多,曹某勤属于乡村医生中的一员,案件审理将涉及众多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性。另外,案件审理将涉及辖区所有乡村医生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地位,具有典型性,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陈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