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录

外籍毒贩的末日

2018年2月,毒贩吴某携带一个黑色行李箱及一个灰色旅行包从某国乘船越过北仑河,在我国广西东兴市翻越护栏偷渡入境,然后打黑摩的到某长途汽车站准备乘坐大巴车前往广州。当日中午12点,当地民警上车临检时,发现吴某形迹可疑,神色慌张,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发现疑似毒品15包,净重16789.6克。后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律师点评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均应视为走私毒品。吴某将境外的毒品以走私的方式带入我国,后被我国警方依法查获,由于走私毒品数量巨大,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虽然吴某具有外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同样适用我国刑法,受我国法律管辖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