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能否要求返还股款?

◆ 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四家公司准备合并成立某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四家公司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四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募股。股份募集得很顺利,发行股份股款很快缴足。然而,四家发起人却因各种原因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导致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召开。在这种情况下,认股人能否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本案中,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但是并没有在股款缴足后的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此情况下,购买股票的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深度解析

认股人即社会公众中对公司股份进行认购的人,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成立的时限以及保障认股人的预期利益,法律对于召开创立大会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组织召开创立大会时,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认股人所购股款并且要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这样规定旨在督促发起人及时筹办公司成立的相关事项,保障社会认股人的投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