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房产出资因市场变化发生贬值,该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资金责任?

◆ 案例分析

2018年,白某、肖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筹备成立时,肖某没有足够的资金入股,经过白某和赵某同意后便以自己所有的一栋两层的商业楼出资。经过价格评估,该房产价值120万元,随后肖某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因此,该公司是肖某以房产出资、白某和赵某以现金出资而成立的。2019年,因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发生动荡,肖某出资的商业楼发生大幅度贬值。那么,肖某是否还需要承担补足资金责任呢?

肖某不需要补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货币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贬值不属于未依法足额出资,肖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需要补足出资,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度解析

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规定在非货币财产出现贬值的情况下该出资人就应补足出资,势必会造成非货币出资人的恐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出资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