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8.电子邮件能否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案例

甲公司在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办公设备,为节约时间和成本,具体报价、运输流程、设备安装等事项都由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协商。在完成购货合同各事项的协商之后,双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合同。邮件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并由甲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然而,在乙公司完成设备的运输及安装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要求的费用过高,便以双方无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要求与乙公司重新协商订立书面合同。那么,电子邮件能否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解析

现代通信技术发达,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在社会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那么,电子邮件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合同呢?对此,《民法典》合同编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将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合同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两家公司以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成立并且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电子邮件中的约定履行合同,而不能以电子邮件非书面形式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9.基金招募说明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案例

一天,庞某来到某证券交易市场,打算了解一下基金理财的运作方式和收益等情况。庞某刚进门,证券交易市场的客户经理就拿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给他看。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非常详细,足足有100多页,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基金的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庞某不清楚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性质,他想知道基金招募说明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解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辨别有时有一定的难度,当事人因为知识的欠缺很可能分不太清楚。就拿基金招募说明书来说,是指基金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通常包括基金的名称、类型、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情况、承销商、基金募集金额、地点、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及价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收益分配方式等。从概念上来看,基金招募说明书似乎是直接向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但是,其本质是为了吸引相对人购买,希望相对方可以向基金理财公司提出要约表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在上面的案例中,庞某所看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是该客户经理希望庞某向自己提出购买基金的意愿的表示。如果庞某看后想购买基金的话,可以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0.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

案例

佟某根据白某的要求为其订做了一批生产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佟某缺少某种特殊的零部件,经多方询问后得知祝某那里有此种零部件,于是以信件的方式向祝某发出要约,称其愿意购买祝某的此种零部件,并列出了所需零部件的标准、数量等要求发送给了祝某。不料,信件寄出后的第三天,白某因为某种原因不再需要该批设备,佟某为避免损失扩大,赶紧向祝某去信要求撤销原要约。祝某收到撤销信件后认为佟某出尔反尔,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佟某履行承诺。佟某则认为祝某在收到撤销要约的信件之前并未承诺为自己提供零部件。那么,佟某能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吗?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

解析

佟某可以撤回自己发出的要约。《民法典》第477条将要约撤销分为两大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因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对话作出后,受要约人当即受领,所以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生效。因此,当决定撤销要约时,只要受要约人知道该意思表示,即达到要约失效的法律效果。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撤销要约与受要约人受领有时间差,应遵从到达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佟某是以信件的方式向祝某发出的要约,要约自祝某收到时生效。要约生效后,在祝某作出承诺前,佟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后,失去效力,不管祝某是否愿意承诺,合同都不再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佟某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还是承诺?

案例

甲百货公司准备进购一批儿童牛奶,并对儿童牛奶的质量、数量等要求作了说明。乙乳业公司得知后,向甲百货公司发出了一份包括本公司生产的儿童牛奶的质量、生产原料、保质期等信息在内的非常详细的书面要约,希望甲百货公司购买乙乳业公司生产的儿童牛奶,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晚8点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失效。”甲百货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下午5点将承诺信件以快递的方式发给乙乳业公司,表示愿意与乙乳业公司订立合同,但其后未得到乙乳业公司的答复。那么,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还是承诺?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86条的规定,即使承诺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也不构成承诺,而变为一份新要约。当然,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最终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已经超出了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而时机对商事交易而言非常重要,在合同期限内对要约人有利的条款,可能过一段时间就会对要约人不利。因此,如果承诺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则不能当然地认为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合同就成立,否则将损害要约人的利益。此时,该承诺的性质转变为一份新的要约,如果相对方同意则可以再作出承诺,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乙乳业公司明确要求甲百货公司在3月21日晚8点前作出承诺,但是甲百货公司在3月21日下午5点才将承诺信件以快递的方式寄给乙乳业公司。显然,根据通常情形乙乳业公司不能在当晚8点前收到。此时,甲百货公司的承诺为新要约,是否作出承诺的决定权在于乙乳业公司。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32.在网络交易中,合同何时成立?

案例

黎某在某购物网站看到某款手镯正打6.6折,于是就提交订单购买了一个,想在情人节给女朋友一个惊喜。谁料,黎某当天晚上收到了商家发来的消息,声称商品标价错误,无法正常发货。请取消订单,若想购买请按原价补交价款差额。黎某很生气,觉得商家是故意为之,于是以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商家履行合同。那么,在网络交易中,合同何时成立?

解析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除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别规定外,网购交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买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提交订单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合同成立。

在上面的案例中,黎某与某商家的商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黎某提交订单成功时,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商家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案例

甲公司与乙科技公司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乙科技公司按照货物清单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某品牌机器设备,货款合计20万元,合同签订一周后付清全款。甲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为某省某市某县某街道201号,指定收货人为郭某,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交货时间为付款成功后一个月内。后因收件人甲公司没有自己的主营业地,双方就合同成立的地点发生了争议。那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92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2条的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与要约、承诺生效规则一致,是承诺生效采到达主义的体现。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科技公司没有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出约定,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由于收件人甲公司没有主营业地,所以应以甲公司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4.意向书能作为预约合同吗?

案例

穆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秦某出资购买穆某的一套房屋。该意向书就房屋转让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作了约定,并写明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次日,穆某与秦某约定该意向书仅表示双方买卖房屋的意向,房屋买卖的具体内容以双方另行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同时约定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那么,二人签订的意向书是什么性质?此意向书是否能作为预约合同?

解析

意向书在房地产交易、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大宗交易、复杂交易领域广泛存在,因此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但《民法典》第495条并未明确将意向书规定为预约合同。这是因为意向书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意向书内容的不同,其可能会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预约、本约三种不同的性质。

如果意向书中当事人只是表达了签订合同的意愿,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没有约定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意向书只能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如果意向书具备了当事人、标的以及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三个必备要素,则一般将其认定为预约合同。而如果意向书中载明了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认定为本约。

在上面的案例中,穆某与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应当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因为其中约定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双方还约定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5.邮寄电脑丢失,因快递员未提示说明而未保价的,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案例

曾某将价值1万元的电脑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并在快递员提供的一份空白快递单上签了名。该单据正面发件人签名处上方注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合同条款”,背面契约条款第5条约定:“未保价的快件赔偿最高金额为300元人民币。凡申报价值超过3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的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快递员看见曾某邮寄的是电脑,但并没有向曾某提示或说明此条款,也没有建议保价。曾某没有申报托运物品的价值,也未交纳保价费。其后,该电脑在运输中丢失,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效力如何?

解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5条关于赔偿条款限制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说明的义务,以提醒合同相对方对该条款加以注意,但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看到曾某邮寄的物品是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却未尽此义务。曾某没有对电脑进行保价,导致电脑在运输中丢失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曾某可以以某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6.合同应该报批而未报批,致使合同未生效的,无责任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吗?

案例

王某和刘某曾签订《矿山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在A县的采矿权转让给刘某。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因此,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刘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王某却迟迟未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手续,最终导致上述矿山转让协议未生效。那么,刘某能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吗?

解析

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合同需要具备特殊的要件才能生效。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下,批准要件为法定生效要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即使合同为依法签订也不会实际生效。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王某未按规定进行报批,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对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报批义务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约定要求报批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只能要求报批义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属于经批准方能生效的合同,现因合同一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合同未生效,结合《民法典》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刘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8.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被代理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吗?

案例

郭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产机械设备。李某是郭某的司机,与郭某发生了矛盾,想给郭某制造麻烦,于是偷了甲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孙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孙某处购买了甲公司生产机械设备所需的零部件,并于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甲公司车间,货到之后10日内付款。合同成立后,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地点,郭某明知本公司没有签订此合同,仍然接收了货物并投入生产。支付货款的日期届满,孙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郭某却以李某无权代理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那么,甲公司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吗?

解析

甲公司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李某偷了甲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孙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孙某系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503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例中,甲公司接收了货物并投入生产,符合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要件要求,是以实际行动追认了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买卖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甲公司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