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 龙卫球主编
- 2923字
- 2022-07-29 16:12:43
第十一条 【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任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任务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国家需要介入和承担的重要任务。有学者指出,国家负有对公民人格尊严和隐私、安宁进行保护的义务,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该种义务扩展到对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保护。[38]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39]从法律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这一个人基本权利。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1条首次提出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等具体工作,通过强调国家保护任务及其落实,更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密切相关,本条规定的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任务需要通过第六章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40]来具体执行。具体来看,本条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是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国际社会来看,通过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例如,1995年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指令)要求成员国完善数据保护立法,以落实数据处理领域的国家数据保护义务;[41]2016年欧盟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42]进一步强化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制度并对成员国直接适用,更为直接地贯彻了个人信息国家保护工作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订《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工作中,逐步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43]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制度;[44]在编纂《民法典》时,设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章节[45],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作出规定。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具有动态性、技术性等特征,现有法律制度仍难以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需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的变化持续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新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将进一步健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规则。
二是国家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当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盈利模式从在线广告向基于大数据的定向推送、精准营销转变,用户个人信息成为企业获利的核心价值源。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46]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国家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2020年12月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方面,通过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落实相关主体的责任等手段来预防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设定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从而实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目的。
三是国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对于大多数普通用户而言,个人信息保护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问题,多途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普及宣传力度,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知法守法良好氛围非常重要。一方面,很多用户对于侵害自身个人信息权益的危害性认识不深,实践中很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普通用户难以察觉;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多用户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为此,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就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47]2021年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也规定,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48]近年来,国家网信部门连续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并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主题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个人信息保护方法、普及网络安全知识等方式,使广大市民对网络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有更深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未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帮助引导广大网民树立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49]
四是国家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复杂多变、涉及主体众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行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数据安全法》规定,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50]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首先,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要积极履行保护职责,着力推进治理创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公权力发挥主导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规定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该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目前相关部门也正在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措施。其次,要持续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虽然没有政府管理的强制力,但它可以通过制造舆论来影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先后建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等多个行业组织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等多个投诉举报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再次,企业要不断提高履责水平。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与传统领域治理相比,由于互联网企业是当前最主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实践者与行动者,其履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为企业主体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最后,公众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参与者,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归宿,要强化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推动其深入参与相关工作。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9条
(撰稿人: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