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延长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请示(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用)

关于延长……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虽经××××年××月××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年××月××日,仍不能如期结案,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审结且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用。

2.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再”。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