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概述主张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返还鉴定费用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的,写明:)×××于××××年××月××日前返还×××鉴定费用……元。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返还鉴定费用,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