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

(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不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不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后,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意见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