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批复(报请移交管辖案件审批用)

关于对……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批复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不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不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的移交管辖审批案件,批复是否同意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的,报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样式9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移交管辖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